英美法的法官制度,拜托各位了。谢谢你。

一.法官的遴选。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一般从律师中选任,取得律师资格并具有一定时期的律师经历是担任法官的必要条件,即法官选任制度中的所谓一元论。根据英国法律,除治安法官外的所有法官只能从参加过该国4个高级律师协会或初级律师协会,并具有至少7年出庭律师经验的律师中任命。美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法官的资格,但在司法实践中,联邦法院系统的法官除了获得J.D .学位外,还必须通过严格的考试获得律师资格,竞争极其激烈,难度也很大,而且已经从事律师工作好几年了。而在德国、法国、意大利等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法官是作为法律职业者(通常指法律人、法学家或法家)之一而专门培养的,法官一般不从律师中选任,即所谓的法官选任二元制,也称职业制或官僚法官制。在德国,法学毕业生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后,开始为期三年半的实习培训。在实习培训期间,他们应该在民事法院、刑事法院、检察院、某些类型的行政部门和私营律师事务所工作。实习期结束后,法官有资格终身任职。第二,薪资待遇。英美法系国家法官的培养、选拔和晋升不同于职业公务员,其社会地位、声誉和威望远高于公务员。所以法官的待遇远比公务员优厚。根据英国经济周刊1983 165438+10月15公布的数据,英国法官的年薪高达53300英镑,比同期的首相高出10300英镑。第三,地位。在普通法系国家,法官决定法律的效力,也就是说,通过的法律只有在被法官适用时才成为法律。法官根据实施已久的不成文法,而不是新法来办案的情况并不少见。四、担任法官的要求高于其他司法人员。许多国家对法官的资格要求普遍高于律师和检察官。在一些国家,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包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都必须通过同样的司法考试。法官在通过司法考试的基础上,还必须长期从事律师或者检察官的业务,才能获得任命。第六,任命程序特别严格。各国在任命法官的程序上特别注重以下两点:一是任命法官的主体层次很高。在许多国家,法官是由国王(女王)、国家元首、总统或政府首脑以国务形式任命的。任命本身就是国家荣誉,有利于强化法官对职业的神圣感和使命感,从而严格依法办事;同时,由于任命法官的主体地位相对较高,有利于防止地主势力的干扰,从而保证司法权的独立行使,避免司法腐败。二是程序严格,一般要经过紧张的,甚至是多次的司法考试和长期的司法实践或律师工作经历。这样,从法学院学生到律师或司法实习生,再到法官是一个漫长而充满障碍的过程。这一过程本身是漫长、艰巨和严峻的,这使得法官普遍具有优秀的法律职业素质。同时也让法官意识到自己的任命是莫大的荣誉,来之不易,从而自觉严格依法办事,杜绝司法腐败。同时,严格的任命程序也有利于严格控制法官资格的统一申请,保证进入法官队伍的人员质量。英国法律规定,首席大法官、常设上诉人和上诉法院法官由首相提名,国王任命。美国宪法第2条第2款规定,总统有权提名并在参议院同意的情况下任命联邦法院系统的法官。在日本,最高法院院长由内阁提名,天皇任命。这一任命是天皇的国家行为,根据内阁的建议进行。最高法院的法官由内阁任命,并由天皇认证。认证也是皇帝的国家行为,为了增加任命的庄严性。按照惯例,内阁在提名最高法院院长和任命最高法院其他法官之前,还必须征求现任最高法院院长和最高法院法官会议的意见。初级法院的法官应由内阁根据最高法院提议的名册任命。第五,任命程序特别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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