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培训条例的补充规定
第三十六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参照本规定进行培训。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1996年6月5日发[1996]5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1996年6月5日发[1996]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