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培训落实《关于发布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指引及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职培训遵循“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原则,采取集中授课和网络授课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五条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建立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专栏,统一发布培训信息。
第十六条在组织实施培训项目的过程中,各培训单位应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制定并定期公布培训计划;
(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应当在每年年初将本年度培训计划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备案;
(三)制定详细的培训实施计划,精心安排教务和会议;
(四)精心安排培训教师;
(五)落实培训考核制度,重点考核培训内容的掌握情况,并有明确的考核结果;
(六)建立培训质量评估环节,征求培训意见和建议,并将结果报告上市公司监管部门;
(七)注册学员的培训时间、内容、考核结果等相关信息;
(8)培训项目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培训信息以电子形式报送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档案。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遵循“费用自理、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得给上市公司增加额外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