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评估办法
各地区(含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中央各部门(含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集团公司)、集体企业、单位及所有参与清产核资工作的人员。二、评估的组织
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评估工作由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组织,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清产核资领导机构要分层次组织好本地区、本部门、本企业、本单位和个人的考核工作。第三,评估方法
(一)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先进单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推荐。(二)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先进集体和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先进个人分别由各地区、各部门推荐。在推荐过程中,要根据具体的考核要求和基本条件,结合各地区、各部门的实际,统筹考虑企业、主管部门、财政(资产)、经贸、税务等部门的比例,分步组织。(3)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评估时间进度与集体企业清产核资验收同步。四、基本条件
(一)先进单位和先进集体基本条件:1。认真执行国家颁布的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政策、制度和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实施办法,在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2、单位领导重视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清产核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健全,并配备了满足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需要的相关人员;3.制定了全面详细的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实施方案,深入本地区、本部门、本企业、本单位进行动员,广泛发动群众积极参与;4.认真组织参与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政策,进行业务技术培训,及时编发工作简报和动态,做好组织宣传工作;5、城镇集体企业各阶段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符合国家总体工作部署和要求,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企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开展工作,政策落实较好,有新的工作方法和良好的工作经验;6、认真组织户数清理和“挂靠”集体企业清理甄别工作,且工作取得明显成效;7.认真组织中央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工作积极主动,措施得力;8、认真编制并及时报送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统计报表,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编制质量好;9、建立健全各级集体企业基础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积极及时解决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中暴露的问题,完善集体企业基础管理。
(2)先进个人基本条件:1。积极参加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兢兢业业,做出突出成绩的;2、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文件、规定和办法,精通或熟悉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业务,全面完成任务,且工作效果和成绩显著;3.在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中积极主动、勤奋努力、诚实守法。五.补充条款
(一)经考核认定的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颁发证书。(二)各地区、各部门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由各地区、各部门清产核资领导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颁发证书。(三)各级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中先进个人的事迹,应存入档案,作为考核和选拔干部的参考。(四)各地区、各部门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考核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