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53号文件全文是什么?
第一条为规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维护校外培训市场秩序,促进校外培训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应当合法、公正、公开,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引导校外培训机构落实主体责任,规范校外培训行为,提高校外培训质量,防范校外培训风险。
第四条校外培训的行政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对校外培训机构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分类,对严重违规行为依法严惩。
第五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的组织领导,完善行政处罚程序,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确保行政处罚的实施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校外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学生充足的休息和睡眠时间的;
(二)未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体育锻炼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的;
(四)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校外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教学内容不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和德育的根本要求;
(二)招生简章或者广告中承诺的学历、学位、考试成绩、培养效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未按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和数据的;
(四)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校外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罚款:
(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二)使用未经批准的教材;
(三)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校外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和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
(二)未经批准或者备案,开展网上培训的;
(三)超出批准或者备案的范围开展培训的;
(四)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校外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校或者未经备案设立补习班的;
(二)超出办学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开展培训活动的;
(三)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校外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
(一)未经批准设立线下分校或者未经备案设立补习班的;
(二)超出批准设立线下分支机构的范围开展培训活动的;
(三)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校外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并可责令停业整顿:
(一)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未配备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和设施的;
(3)违反相关安全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校外培训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受到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是为了规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维护校外培训市场秩序,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过重的工作量,促进校外培训规范有序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包括总则、行政处罚的适用、行政处罚的实施、法律责任和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