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扶助残疾人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残疾人帮扶工作,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使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构建和谐深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残疾人就业、培训、教育、医疗康复、文化、体育和法律服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在本市登记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自然人。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当重视残疾人事业,做好各自范围内的助残工作。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提供社会服务时为残疾人提供帮助。

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与合作,积极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为残疾人提供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第四条残疾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积极参与社会生活,努力为社会做贡献。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扶助残疾人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统筹规划,加强管理。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并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提供必要的就业环境。第七条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并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应当在初次就业前向劳动部门申请就业登记,劳动部门应当优先安排。

政府从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中确定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为申请就业登记的残疾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所需费用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应当为申请就业登记的残疾人提供免费就业服务。

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的,劳动部门应当优先办理就业登记。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职工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并在社会保险、福利待遇、转正、晋级、职称评定等方面与其他职工同等对待。第九条除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依法规定的原因外,用人单位不得与残疾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第十条残疾人符合申请经营报纸零售网点条件的,同等条件下,市邮政部门和市报业集团应当优先安排。第十一条残疾人开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开办条件的,应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办理个体工商户的年检或者企业年检。

残疾人开办个体工商户,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减免工商管理费。第十二条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第十三条残疾人在本市各级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凭《残疾人证》优先挂号、优先看病和优先取药,并免收挂号费。第十四条对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残疾儿童、残疾学生,免收书本费和杂费;在高中教育阶段进入公立学校的学生免除学杂费。市直学校补贴由市财政承担,区属学校补贴由区财政承担。

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残疾儿童、残疾学生购买学生服装给予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家庭住房困难且符合申请廉租住房条件的,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优先解决。

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残疾人,在同等条件下,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优先考虑。第十六条残疾人可以进入公园、博物馆、文化宫(馆)、美术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由政府凭残疾人证免费投资的,应当允许其必要的辅助器具免费带入。第十七条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使用公共体育设施有偿服务,享受半价优惠。第十八条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乘坐火车、汽车、飞机、船舶时,铁路、公共交通、民航等单位应当优先提供购票、上下车、优先登记等服务。第十九条残疾人凭《残疾人免费乘车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和地铁。

《残疾人免费乘车证》由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向公交、地铁特许经营单位申领。第二十条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在停车场停放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免交停车费。第二十一条法律援助中心应当指定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为需要法律援助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贫困残疾人优先提供法律援助。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还应当提供上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