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教有哪些程序?
第七条申请设立文化教育和初级、中级、高级职业技能民办培训机构,由拟设立民办培训机构的区综合行政审批机关审批。其中,批准设立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应当抄送区教育部门备案。
相关行政审批权限未集中在综合行政审批机构的区,由区教育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各自职责进行审批。
第八条申请设立民办培训机构,应当符合规定的设立标准,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向审批机关提供申请材料。审批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设立民办培训机构的具体标准由市教育部门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并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公布。
第九条申请设立民办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先向相应的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然后以核准的名称向审批机关申请设立和正式设立。
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依次由以下部分组成:行政区划、品牌名称、经营领域、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依次由以下部分组成:行政区划、品牌名称、业务领域、组织形式。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使用核准的名称。
第十条举办者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设立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设立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
同一民办培训机构只能登记为一类法人。法人登记的业务范围或者经营范围应当与办学许可证的内容一致。
第十一条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开展培训活动。
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在本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原审批机关审批;在其他区设立分支机构,须经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区的审批机关审查批准。
分支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培训活动由设立分支机构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负责。
扩展数据:
根据《武汉市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在培训场所的显著位置展示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注册证书等相关证照,并按照核准的办学地点、办学内容、经营范围或者经营范围开展活动。
民办培训机构不得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不得在房屋内开展培训活动。
第十六条民办培训机构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准确、真实、规范、合法。
招生简章应当载明机构全称、办学许可证编号、培养地址、开设课程、招生对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其中,职业技术类民办培训机构还应当注明招生专业。
招生广告应当包含机构全称、办学许可证号等内容。
第十七条民办培训机构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1)夸大培训效果;
(二)宣传内容含糊不清或者对消费者有误导性的;
(三)明示或暗示与继续教育和考试有关的保证承诺;
(四)擅自变更或者简化培训机构名称的;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民办培训机构应当规范招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买卖学生或将招生工作委托或承包给其他单位、中介机构和个人的;
(二)与公办中小学、公办幼儿园联合招生或培训;
(三)为公办中小学、公办幼儿园推荐学生或者提供入学考试等服务;
(四)其他违反国家、省、市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民办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和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开展培训活动,加强培训对象的注册管理和师资队伍建设,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民办培训机构不得面向社会举办或承办以小学生为参与者的与语文、数学、外语等学科相关的竞赛、考试和测试;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本市中小学校提供本机构内部举办的竞赛或考试、测试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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