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政府采购多少必须招标。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文件

宁政办发[2015]94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2015-2016宁夏回族自治区

关于本级政府采购目录和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5-2016《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目录和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2015-2016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

2.零星采购记录统计

3.自行采购审核表(50万元以下)

四、定额标准

(一)公开采购配额标准。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50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项目,无论是在采购目录内还是在采购目录外,均应进行公开招标。

(二)采购目录外自行采购的标准。采购目录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年度预算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下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可由采购人依法组织实施,不报财政部门审核。

(三)采购目录内自行采购的标准。采购目录内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原因,或因紧急情况下的突发事件,或国内需求预算50万元以下的项目,须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预算在50万元以上的自行采购项目,必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报财务部审核时,必须附自购审核表(见附件3)。

(四)小额零星采购定额标准。为有效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对本单位小额零星采购项目实行自行采购和限额管理。定额标准为:职工人数在100人以内(含100人)的,月定额标准为15万元;101至500人(含500人),每月定额标准为30万元;500人以上的,每月定额标准为50万元。定额标准不结转或累计,当月有效。单项或类似项目采购金额超过本单位年度月度限额标准的,应当实行公开招标,不得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采购。每月限额标准不得采购各类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模版、多功能机等电脑办公电子设备,其他采购项目均可在限额内自行采购。零星采购项目由采购人自行备案,每季度汇总后按《关于做好2015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财(财)发[2015]254号)要求上报,并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地方信息统计管理系统”。对不备案、不上报季度报告的,一经查实,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协议采购额度标准。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公开招标或网上招标项目,根据中标产品型号和单价,在三个月内采取协议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按照约定的供应方式提交采购计划,由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不再进行重复招标。

本目录和定额标准自201年8月起执行,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