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施工合同适用于公路工程吗?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是否适用于公路工程?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规定、建设部关于施工合同管理的办法,结合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为: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天津市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1.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建设工程,实行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实行天津市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3.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部、分项或者施工服务分包给其他施工企业的,应当在天津市实施建设工程分包。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市工商局联合成立了天津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合同管理处)。并在各区县设立区县合同管理办公室。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行市和区、县管理。市、区、县合同管理处分工及管理范围为:1。市合同管理处负责天津市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武清县、宝坻县、蓟县、静海县、宁河县,包括上述区县的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开发小区、科技园,建筑面积65438+。项目所在地合同管理办公室负责限额以下建设项目的合同管理。2.市合同管理处负责天津市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包括上述区域内的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开发区、科技园,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项目所在地合同管理办公室负责限额以下建设项目的合同管理。3.市合同管理办公室负责天津市和平区、河西区、河东区、河北区、南开区、红桥区,包括上述区域内的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开发区、科技园,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含30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654.38+0.5万元以上(含654.38+0.5万元)。项目所在地合同管理办公室负责限额以下建设项目的合同管理。4.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天津港保税区合同管理办公室负责合同管理。第六条合同管理办公室的职责是:1。宣传贯彻国家和我市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2.贯彻、推广和使用国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和我市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3.审核甲乙双方签证合同草案,监督合同履行,对利用施工合同的违法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查处;4.组织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总结交流经验;5.调整施工合同中的争议;6.协助天津市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派出的经济合同仲裁庭裁决施工合同纠纷。第七条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并正式批准建设;2.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3 .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4.招标项目,中标通知书已经发出。第八条签订施工合同的发包人和总分包人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双方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签订施工合同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合同时,承包商应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承包方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第九条签订施工合同,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设部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合同条件》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明确约定协议条款,约定可能出现的问题的解决办法和处理原则。第十条承包方应当严格履行对工期、质量和工程价款的约定。1.建设周期。应参考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工期定额,确定相应的工期,调整处置方式。2.工程质量。工程质量标准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3.项目价格。工程价款的确定应执行现行预算定额和我市有关规定,并在合同中明确价款的调整方法。第十一条发包人应当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承包人可以将承包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分包人,并签订分包合同。承包商对雇主负责,分包商对承包商负责。分包单位不得将分包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第十二条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实施工程监理。签订监理合同时,应明确规定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责任。第十三条凡实行《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的项目,合同草案签订后必须进行审查。凡实行《天津市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的项目,由签约双方视情况可自愿审核,但必须将合同文本复印件,按市区分工报合同管理处备案。凡执行《天津市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文本的项目,视情况自愿评审。第十四条施工合同的审查程序为:1。凡属招标项目,承包双方必须在中标后30天内签订书面施工合同,承包方将双方同意的合同草案送合同管理办公室审查。2.合同管理办公室应在收到合同草案之日起10天内完成审查并签署意见。3.施工合同签订后5日内,应将合同副本报送合同管理处和开户银行备案。4.凡没有合同管理处签字的意见和纠纷,合同管理处不予调解。第十五条施工合同评审的主要内容:1。双方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和履行合同的能力;2.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必要条件;3.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符合中标条件;4 .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存在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方利益的问题;5.双方的现场代表是否具备所需的资格;6.工期、质量和合同价格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第十六条合同管理办公室在做好审查工作的同时,按有关规定收取合同审查费。第十七条施工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转让、修改或终止本协议。1.合同签订后,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2 .在合同履行中违反法律法规的,由合同管理处给予警告,或按规定提交有关部门处理。3.变更或解除合同应签订书面协议,并在5日内将协议报合同管理处备案。第十八条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当在尽力保证施工进行和不损害工程质量的条件下,按照合同约定的解决方式和程序进行调解,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九条违法处罚为以其他组织或者他人名义签订施工合同,或者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以分包工程名义分包的,按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本市所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也应按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建委和市工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4年8月1994日起施行。凡与本合同管理办法规定相抵触的文件和合同文本一律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