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的补充培训协议问题

用人单位可以约定专业技术培训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非岗前职业培训)后,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培训协议中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金额不得超过未履行期间分摊的培训费用。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虽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并与劳动者约定了违约金,但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合同的,无需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至第六项的规定解除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支付违约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为其提供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限。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未完成部分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劳动者在服务期内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约定服务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5)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浙法民一(2009)3号

第三十九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服务期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调整。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培训费”不包括劳动者在专项培训期间的基本工资;“专业技术培训”是指为提高劳动者特定技能而提供的培训,不包括岗前培训和日常业务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