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的通知
初次培训应在试用期内进行,时间不得少于十天。
只有通过初步培训的人才能评分,未通过或未参加培训的人不能评分。第七条在职培训是指对已晋升领导职务的人员按照相应职务的要求进行的培训。
在职培训一般在上岗前进行,培训期不少于30天。经任免机关批准,也可以到岗位培训,但必须在到岗后一年内完成。
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学习培训,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根据专项工作需要,开展国家公务员专项业务培训。培训时间和方式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未接受专门业务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参加专门业务工作。第九条更新知识培训是指以增加新知识、补充知识、拓宽相关知识为目的,对在职人员进行的培训和进修。每人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七天,也可采用集中时间培训的方法。第十条调入国家行政机关和在行政机关内晋升助理研究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人员,参照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培训。第十一条经任免机关和国家公务员培训综合管理机构批准,组织人事部门同期组织的同类型、同科目的培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国家公务员中进行培训。
得到认可或免修。第三章培训科目第十二条根据“少而精”的原则和科学性、针对性的要求,国家公务员培训的课程设置一般分为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不同类型的培训应侧重于内容。第十三条公共必修课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法律法规和政策、市场经济知识、科学技术知识、公共管理知识和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
公共必修课的教学大纲和教材由人事部制定并组织实施。第十四条专业必修课是根据相关业务工作需要而设置的专业知识和技术科目。
专业必修课的教学大纲由人事部审定,教材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写。第十五条选修课旨在拓宽和提高国家公务员的知识和技能。内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国务院各部门人事机构和国家公务员培训教学机构确定。
选修课的教学大纲和教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和国务院各部门人事机构编写。第四章教学机构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培训需要,统一规划设置以行政学院为主体的国家公务员培训教学机构,对教学机构是否符合国家公务员培训条件实行资格认定制度。第十七条国家行政学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学院按照各自职责承担国家公务员培训任务。第十八条管理干部院校或者其他培训机构经批准可以承担国家公务员培训任务。中央国家机关负责人的,报人事部审批;省级以下部门负责人的,报省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第十九条国家公务员培训教学机构接受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的业务指导,按照培训计划实施教学活动,开展教学研究。第二十条国家公务员培训教学机构的教师实行专职和兼职相结合,以兼职为主。第五章培训管理第二十一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国家公务员培训的综合管理机构。
各级政府部门人事机构负责本部门国家公务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人事部培训管理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国家公务员培训的法规和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家公务员培训计划;组织培训师培训和培训理论研究;按照分类分级的原则,对国家公务员培训教学机构进行专业指导。第二十三条对参加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国家公务员,发给相应的培训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