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中的支付结算知识点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和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支付和资金结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到另一方的转移。以下是我给大家带来的支付结算知识。欢迎阅读。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点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和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支付和资金结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到另一方的转移。
注意,支付结算仅指转账结算。
支付结算主体:
银行: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
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结算的“中介”。
(二)支付结算的特点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2.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1)“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以任何单位或个人名义冻结或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或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2)银行只要按照规定的正常操作程序善意支票,对伪造、变造的票据、结算凭证上的签名和需要交验的有效个人身份证明文件进行付款,就不再对出票人或付款人负责委托付款,也不再对持票人或收款人负责付款。
3.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
统一管理-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分级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关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
4.支付结算是“强制行为”;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纸质凭证和统一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的,票据无效;银行不接受不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的结算凭证。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流通票据法-法律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行政法规
支付结算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电子支付指引(1号)等。-部门规章
注意,《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也属于行政法规,其命名符合行政法规的一般规律。
三、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1.恪守信用,履行付款;
2.谁的钱进了谁的账户,谁控制着它;
3.银行不垫付。
注意准确区分它与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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