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残疾人的政策和补贴?
NPC副手王新贤等人。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要解决的是民生问题,解决民生问题的基础在于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党中央、国务院正在采取各种措施,全力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残疾人作为社会弱势群体中最困难的群体,是社会保障的主要受益者之一。因此,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残疾人的特殊需求,建立有效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体系。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初步结果显示,我国残疾人总数为8296万人,残疾人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为6?34%,涉及近3亿人。残疾人虽然是一个庞大的群体,但他们的经济状况普遍较差,而且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他们与健全人的收入差距和生活差距越来越大。中国社科院2007年《社会蓝皮书》数据显示,通过对7140户家庭的调查,我国基尼系数为0?496、中国的贫富差距大约是18倍。东、中、西部城市残疾人与普通居民的生活差距约为1至3倍,农村残疾人与普通居民的生活差距约为1至2倍。据调查,2005年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收入为16924元,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为6660元,城镇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为4100元,农村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为1800元。河南省驻马店市2006年城镇居民人均收入7900元,农村居民人均收入2906元,城镇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4300元,农村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1.700元。2004-2005年陕西省三县调查显示,当地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为2281元,而农村残疾人家庭人均年收入仅为781元。2006年宝鸡市陈仓区城镇居民人均收入为7971元,而城镇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为2850元。而且,残疾人在日常生活中往往有很多特殊需求。除了和健康人一样的日常生活费用外,还要支付康复、辅助器具等费用,比如精神残疾人的日常治疗费用、下肢残疾人的车辆购置和日常维护费用等。如果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过程中不能充分考虑残疾人的这些特殊需求,对残疾人和健康人采取同样的保障措施和标准,那么残疾人的实际生活质量必然低于健康人。因此,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过程中,必须根据残疾人的特点和特殊需求,建立专门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
建议做好以下重点工作,切实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1?制定各项社会保险制度中统一的残疾人优待和扶助政策。比如,制定残疾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参加社会保险的优惠和帮扶措施;在医疗保险方面,扩大残疾人可报销医疗费用的病种范围,提高残疾人可报销医疗费用的比例。
2?完善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无论是城市低保制度,还是农村低保制度,都应该实行“分类投保”的政策。根据残疾程度、经济收入和消费需求,残疾人可以享受相应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适当提高残疾人保障水平;根据残疾人个人收入水平,而不是家庭平均收入水平,作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评价依据,切实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
3?建立残疾人定额补贴制度。建议国家吸收一些地方的成熟经验,对残疾人特别是贫困残疾人实行定额补贴制度,根据其不同的残疾程度给予相应的定额补贴,作为残疾人的一种普遍福利制度。
4?建立重度残疾人养护(护理)制度。调查结果显示,目前,我国约有60%的重度残疾成年人和老年残疾人完全依靠家庭供养,尤其是重度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往往给家庭带来严重的经济和心理压力。国家和社会不应该把这种赡养责任完全转移给他们的家庭。因此,建议建立重度残疾人赡养制度,对赡养重度残疾人的家庭给予相应补助,对集中供养残疾人的机构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同时,要出台相应的优惠扶持政策,大力倡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5?建立各种残疾人专项社会救助制度。针对残疾人的特殊需求,政府提供残疾人医疗、教育专项救助资金和残疾人辅助器具专项补贴,逐步形成完善的残疾人救助体系。特别要加强对城市失业残疾人的医疗、教育、康复和生活救助,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关于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残疾人医疗困难的建议
NPC副手王新贤等人。
近年来,我国医疗服务费用的增长与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医疗服务费用的增长速度超过人均收入的增长。医疗卫生消费支出已成为仅次于家庭食品和教育支出的中国居民第三大消费。与医疗费用上涨相对应的是,我国的医保覆盖水平并不高。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目前我国城镇居民医保覆盖面只有654.38+0亿多,不到城镇总人口的654.38+0/4,新农合覆盖面也只有654.38+0.9?94%,大部分城镇居民和农民看病都要自己掏钱。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初步结果显示,我国残疾人总数为8296万人,残疾人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为6?34%。残疾人作为社会弱势群体中最困难的群体,经济状况普遍较差,平均收入普遍低于当地农民平均收入。以浙江为例。2005年,当地农民人均年收入6660元,而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只有1800元。河南省驻马店市2006年农民年收入2906元,而农村残疾人家庭人均年收入只有1700元。2004-2005年陕西省三县调查显示,当地农民人均收入为2281元,而农村残疾人家庭人均年收入仅为781元。面对不断上涨的医疗费用和医疗保障措施的缺失,很多残疾人只能小病忍,大病拖,因病致残、因残致贫的现象十分普遍。
农村残疾人的医疗状况令人担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后,部分农村残疾人的医疗条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然而,由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仍处于起步阶段,覆盖面有限,许多残疾人尚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即使实行了新农合的地方,很多残疾人也无力支付自己的费用,很多残疾人有特殊需求的医疗项目也没有纳入报销范围;即使是纳入报销范围的项目,报销比例也普遍较低。
城市残疾人的医疗状况也不容乐观。在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下,许多残疾人就业困难,医疗得不到任何形式的保障;即使是就业的残疾人,也有很多人因为各种原因享受不到医保。据调查,武汉市桥口区约40%的残疾人患有不同程度的慢性病,而83%的残疾人没有基本医疗保险。武汉市洪山区60%以上的残疾人家庭因支付医疗费用而负债累累。武汉80%的无业精神病人分散在社区,没有医疗保障,给家庭和社区造成了很大的负担。
针对贫困群体的医疗问题,许多地方政府出台了一些优惠和减免措施,如减免贫困群体的挂号费、门诊费和住院费;针对参加新农合有困难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局或民政局减免补助;一些患有重大疾病的贫困患者可以申请医疗救助。但国家和地方政府在医疗方面普遍缺乏对残疾人的优惠政策和帮扶政策,没有形成相应的医疗和优惠制度。由于纳入救助的病种范围有限,救助条件设置较高,救助资金较低,导致享受优惠和救助的残疾人数量有限,因此对贫困群体提供的医疗救助有限。有的地方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疾病不到十种;有的地方规定,一年内个人医疗费用在农村超过2万元、在城市超过3万元的,才能申请医疗救助;在一些地方,一个寻求大手术帮助的贫困患者限500元,一个重症肝炎或危重晚期血吸虫病患者限600元,一个重症胰腺炎患者限800元。对于很多极度贫困的残疾人来说,即使能够申请到医疗救助资金,他们在医疗方面仍然面临很多困难。
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强化政府责任,严格监督管理,构建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以及“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建立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发展社会医疗救助。”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006年6月5438+2月65438+3月通过的《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规定,缔约国不仅要为残疾人提供免费或低收费的医疗卫生服务,还要为残疾人提供特殊的医疗卫生服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要解决的基本问题是帮助弱势群体。残疾人是社会弱势群体中最困难的群体,医疗问题是残疾人面临的现实问题。残疾人医疗问题的解决将极大地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发展。
因此,提出以下建议,希望有关部门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解决残疾人医疗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建议国家制定统一的残疾人医疗优惠和救助政策,切实解决残疾人面临的医疗困难。
2.加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免除残疾人个人缴费,从财政支出中予以补贴,确保残疾人参保率;与残疾有关的重大疾病要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扩大残疾人医疗费用报销项目,提高比例。
3.制定相关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城市失业残疾人的医疗问题。
4.将残疾人特殊医疗项目纳入医疗救助范围,降低残疾人申请医疗救助门槛,不断加大贫困残疾人医疗救助力度。
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后残疾人优惠政策的建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社会和法律委员会副主席王建伦
2006年6月165438+10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界“残疾人优惠政策”课题组调查发现,取消农业税后,农村残疾人与健全人的经济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需要采取特殊的帮扶措施。
在实施农业税时,各地普遍出台了对残疾人减免农业税费的相关规定。根据残疾人伤残程度,分别减征或免征农业税100%、50%和30%。农村残疾人还普遍享受“三提五统”的减免,以及积累工、义务工、水利等劳务和代工费的减免。同时,村集体可以按规定从农业税中提取6%的社会和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一般将这些资金的一部分用于补贴残疾人的生产生活。
取消农业税后,农村残疾人和健全人不用交农业税,导致农村残疾人最重要的优惠措施消失;健康人还可以获得政府的生产性补贴,没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享受不到任何补贴;村集体无法继续提取社会和自然灾害救助资金,补助残疾人资金链断裂。以上原因导致农村残疾人与健康人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我们在武汉调研时发现,农村健康人群在获得农业税减免和政府生产性补贴后,人均年收入可增加400元以上。黄冈市取消农业税后,残疾人人均相对收入减少400-500元。在其他地方,研究小组也得到了基本相同的结果。
针对农村残疾人收入普遍下降的情况,湖北、湖南两省采取了一些措施:一是在实行农村低保的地方,残疾人优先享受低保,在不实行农村低保的地方,残疾人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二是符合农村“五保”条件的残疾人优先纳入“五保”范围;三是将有劳动能力的农村残疾人纳入政府相关就业项目培训计划。一些市县也结合当地情况出台了一些优惠政策。例如,湖南省衡阳市规定,农村残疾人凭残疾证免除“两工”负担,生活上需要照顾的农村重度残疾人免除其法定赡养义务之一的“两工”负担。湖南省华容县治河渡镇为每个残疾人划拨1-2亩承包地进行转租经营,增加残疾人收入。
湖北省解决农村残疾人“吃”和“住”问题的做法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湖北省对全省农村贫困家庭普遍给予定额补助,每人每年120元,全省重度残疾人13万人,一户多残。在定额补助的基础上,每人每年新增补助60元,所需780万元由省财政和省福利彩票公益金承担。武汉为农村重度残疾人提供每月30元的固定补贴,为轻度残疾人提供每月20元的固定补贴。湖北省争取1.000户“残联专项彩票公益金农村贫困残疾人改造项目”,省内每户支持1.500元,由省发改委实施。省民政厅、省扶贫办分别将另外3万贫困残疾人家庭列入“农村贫困户安居工程”和“搬迁扶贫工程”。危房改造工程得到了残疾人和广大市民的好评。湖北洪湖市残疾人李茂生搬进项目房后,亲友们在祝贺新房竣工的牌匾上写下“立富楼竣工”。虽然李家的新房子在邻居楼房的阴影下显得很破旧,但他还是忍不住对政府心存感激。
调查中,普遍反映农村残疾人收入减少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针对取消农业税后农村残疾人收入减少的问题,国家没有出台专门针对残疾人的优惠政策。虽然少数地方出台了一些优惠政策,但优惠内容太少,优惠力度太小,不足以完全弥补农业税取消后残疾人和健全人的收入差距。两省在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的过程中,由于制度限制,对残疾人的优待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再加上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这个问题无法彻底解决。例如,湖南省122个县(市、区)中,有36个县(市、区)尚未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占29?5%。未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地区,实行农村扶贫,救助标准仅为每月8。5元。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县(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普遍偏低。有大量不符合低保标准或社会救助条件的残疾人,徘徊在贫困线上,却得不到任何优待和救助。此外,有子女但未成年的农村残疾人、父母无经济来源的,不能进入“五保”范围。
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针对取消农业税后农村残疾人收入减少的问题,国家应制定专门的统一扶持政策,根据农村残疾人的不同残疾程度给予定额补贴,资金来源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
二是全面解决农村贫困残疾人住房问题,继续加大“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工程彩票公益金”投入,鼓励和号召社会力量参与。
第三,加快建立农村低保制度,提高低保标准,为残疾人提供制度照顾和优惠政策。社会救助制度应当贯彻分类救助的原则,制定相应的残疾人救助标准和措施。
四是将子女未成年、父母无经济来源的农村残疾人纳入“五保”范围。
五、对具有就业能力和就业需求的农村残疾人应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应能最大限度地促进残疾人就业。
关于解决残疾人医疗特殊困难的建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社会和法律委员会副主席王建伦
2006年6月5438日至2006年10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界“残疾人优惠政策”课题组调查发现,残疾人就医困难多,因病致贫、因残致贫现象十分普遍。
武汉市硚口区的一项调查显示,约40%的残疾人患有不同程度的慢性病,而83%的残疾人没有基本的医疗保障。武汉市洪山区60%以上的残疾人家庭因支付医疗费用而负债累累。武汉80%的无业精神病人分散在社区,没有医疗保障,给家庭和社区造成了很大的负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后,湖南省华容县农村残疾人已基本进入农村合作医疗体系,就医难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缓解。但是,这个县的城镇残疾人医疗困难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妥善解决,主要是他们大多没有工作单位或者已经下岗,而且该县还没有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许多地方建立了针对贫困群体的医疗救助制度。2006年,财政厅与民政厅合作,在湖南省选择部分市县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目前已有105个县(市区)建立了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湖南岳阳等地也建立了城乡一体的大病医疗救助制度。但现行医疗救助制度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纳入救助的疾病范围有限,洪湖市仅有8种疾病纳入大病医疗救助范围。二是救助条件设置偏高,救助资金偏低。比如岳阳市规定,一年内个人医疗费用在农村超过2万元、在城市超过3万元的,才能申请大病医疗救助;由于各区县财政配套资金普遍不足,救助金额标准偏低。部分县市救助上限仅为一名大手术求助的贫困患者500元,一名重症肝炎或危重晚期血吸虫病患者600元,一名重症胰腺炎求助患者800元。
新农合实施过程中,很多残疾人无力支付10-15元的个人费用,采取了一些措施帮助残疾人。湖北省43个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规定参加合作医疗的贫困人口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救助。湖南省长沙县、望城县、湘潭县、衡阳县、耒阳市、常宁市等地免除残疾人参加新农合的个人缴费,补贴由财政局、民政局支付。但新农合也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新农合还处于试点阶段,很多地方还没有发展起来,这些地方的残疾人还缺乏制度保障。二是部分地区虽有减免残疾人的优惠政策,但优惠政策并未覆盖所有贫困残疾人,很多贫困残疾人仍无力支付相关费用。目前,武汉市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残疾人仅占农村残疾人口的29%。72%。第三,新农合报销费用的范围和比例有待提高。很多与残疾人密切相关的医疗项目没有纳入报销范围,报销项目纳入报销范围的比例普遍较低。四是大病门诊费用不纳入报销范围。
为此,课题组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扩大医疗救助范围,特别是当地的高发疾病和疫情要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与残疾人密切相关的高费用医疗项目也要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比如精神残疾人的医疗费用。不断提高救助基金补助标准,可以有效减轻残疾人医疗费用负担。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农村广泛推行,贫困残疾人应承担的费用由地方财政免除。将与残疾人密切相关的医疗项目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提高报销比例。将大病门诊费用纳入报销范围。
三、各地要规范康复资金的使用,提高康复资金的使用效率,切实解决残疾人面临的迫切康复需求。
关于重视残疾人及其子女教育的提案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社会和法律委员会副主席王建伦
2006年6月5日至2006年10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界“残疾人优惠政策”课题组发现,残疾人及其子女的教育问题应得到重视,并应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
各地对残疾人教育采取的主要优惠措施有:一是确保残疾学生优先享受“两免一补”。湖北省优先将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纳入“两免一补”范围。武汉市规定,低保户子女可享受教育补助,小学100元,初中350-600元,高中200元,残疾学生纳入其中。二、对考取大学的贫困残疾学生给予一次性补助,湖北将奖励本科生1000元,专科生800元。武汉给残疾学生补助学费,他们以1,000元考上了800元,一个中专,一个大专,一个本科。三、一些地方优先将特殊教育学校的贫困学生纳入低保范围。
然而,由于经济困难和外部障碍等多种原因,残疾人整体受教育水平较低。武汉市新洲区潘塘街道有1120文盲,占残疾人总数的59%。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有613人,占残疾人总数的32%。3%,高中以上学历的不到50人。绝大多数残疾人没有接受过任何职业技能培训,没有人接受过高等教育。盲聋哑学龄儿童和青少年的教育状况更令人担忧。适龄残疾儿童入学率与义务教育要求仍有较大差距。百分之二十到三十的农村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因家庭贫困而辍学。特殊教育学校发展不平衡,布局不合理。武汉市六个偏远城区只有三个区分别有一所特殊教育学校。现有的特殊教育学校在结构、布局、规模和类别、办学条件、经费和师资等方面远远不能满足农村残疾儿童少年的教育需求,大多数农村家庭无力将适龄残疾儿童送到其他区或中心城市的特殊教育学校寄宿。与武汉相比,湖北省其他地区残疾人面临的教育问题更为突出,残疾人受教育权难以得到充分有效的保障。
残疾儿童的教育问题也非常突出。由于家庭贫困,许多残疾儿童在读完小学之前就不得不辍学,许多残疾儿童在初中毕业之前就外出打工。残疾学生和残疾儿童在接受教育过程中普遍受到歧视的现象仍然十分严重。
建议:
一是根据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的特殊需求,在生活费、学习用品等方面制定特殊政策。
二是国家要科学发展特殊教育,在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师资培训、经费保障、课程设置等方面制定相应的优惠措施。,确保特殊教育学校的健康发展,满足残疾学生的特殊教育需求。
三、根据残疾人的特点,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
四、国家应出台相应的优惠措施,确保残疾儿童能够接受相关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