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本地学生未就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为帮助促进普通教育非师范类厦门毕业生就业,近年来,厦门市政府和市人事局联合制定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和服务措施,现总结如下:
一.政策规定
1.辖区内企业,尤其是国企,要优先吸纳厦门籍毕业生。
国企要在帮助厦门毕业生就业方面起到表率作用。辖区内企业的补充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吸引厦门籍毕业生。
2、落实鼓励和奖励政策,促进厦门毕业生的接纳。
从2009年起,我市辖区内企业将接收5名及以上首次就业1年以上的厦门籍毕业生。以就业登记手续、合同、社保为证明,按领取人数和实际工作年限给予一次性奖励,用于补贴企业培训、招聘等人力资源工作费用。具体标准为:一年每人300元,两年每人500元,三年及以上每人1000元。
3、实施社会保险补贴制度,帮助毕业生就业。
自2009年起,用人单位招用失业1年以上的厦门籍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以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用人单位为被招用人员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先缴纳后补足。补贴期限最长为三年。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承担。
自2007年起,用人单位招用“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由市、区就业再就业资金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以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用人单位为被招用人员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先缴纳后补足。补贴期限最长为三年,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承担;补贴费用由用人单位向市人事局申请,所需资金来源为市、区就业再就业资金。
4、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活动,提升毕业生职业技能。
待就业的厦门生源毕业生可参加经批准的就业培训机构的培训活动,凭有效票据可享受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600元。其中,技能鉴定合格者,按厦财社〔2006〕28号文规定的标准,可享受一次性800元1.200元,最高1.6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
2009年,我市人事部门进一步开展了以下系列培训活动:
一是推进校企合作。校企联合培养的本科生,毕业后由企业接收,我市高校按接收毕业生人数给予一定的培养经费补助。具体补贴标准为:非工程专业岗位一次性补贴600元,工程专业岗位一次性补贴1.200元。
二是开展行业技能培训。联合各行业主管部门,针对厦门生源毕业生首次就业,开展具有行业特色的专业技能培训。培训学时不少于60学时,且培训合格的,按照实际培训人数给予行业培训机构一次性培训补贴。标准是每人300元。
三是与用人单位联合开展技能培训。与有培训能力的用人单位共同为首次就业的厦门籍毕业生开展各类免费技能培训活动。提供的培训课程不得少于1.20学时,政府根据不同学科给予补贴。具体标准为:非工程专业岗位一次性补助600元,工程专业岗位一次性补助1.200元;培训企业吸收消化合格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合同的,试用期满后按每人一次性200元的标准奖励给企业(符合奖励规定者可同时享受优惠奖励)。
5、开展教师技能培训活动,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
与市教育局联合开展厦门生源非师范毕业生就业教师技能培训活动。培训合格的毕业生,被教育系统单位录用的,享受全额培训补贴;未在教育系统就业的毕业生,享受80%培训费补贴。
鼓励毕业生积极到民办学校任教,还将举办民办学校与培养不合格的厦门毕业生专场对接会。被民办学校录用并走上工作岗位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为:工作1年1万元,2年2000元,3年及以上3000元。
6.开展职业见习活动,提高毕业生就业竞争力。
继续推动毕业生职业实习活动的开展。经各用人单位与厦门生源毕业生协商,试用期可延长至1年;毕业生在见习期间可享受每月1.350元的生活费补贴,补贴费用由市、区就业专项资金和见习单位分别承担。为方便支付各项见习补贴费用,统一见习补贴标准和补贴时间,自2065年3月1日起,见习生活补贴标准为每日45元,其中财政补贴标准为每日37元,见习单位补贴标准为每日8元。见习期间,根据工作性质和工种的不同,见习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由市人事局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办理。所需资金从市、区就业专项资金中支付。
企业见习单位在补充人员时,应优先招收优秀见习人员。接收厦门市1人次培训人员,并按规定及时办理就业受理手续,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实际培训人数给予一次性奖励,用于补贴企业培训、招聘等人力资源工作费用。具体标准是每人200元。所需资金从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支付。
7.进行信息登记,提供优惠待遇。
开展厦门生源毕业生信息登记,向毕业后有就业意愿但尚未实现就业的毕业生发放《厦门生源高校毕业生信息登记证》,用于就业推荐、参加职业见习和各类技能培训、企业专项奖励、单位社保补贴、参加各类活动记录等。但具有就业能力且失业时间超过1年(含1年)且未领取登记证的,视为无就业意愿,不再享受相关优惠待遇。
8.积极开展各种就业指导活动。
建立就业指导教师库,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就业指导活动,加强学生心理疏导和思想政治教育,帮助毕业生解疑释惑,引导学生认清就业形势,调整就业心态,降低就业预期,积极求职。
9、开展首次就业推荐,帮助困难毕业生尽快就业。
贫困家庭待就业毕业生或就业困难毕业生可在市人才服务中心登记信息。市人才服务中心将充分发挥自身资源优势,根据对接单位的岗位需求进行就业推荐,帮助毕业生尽快实现就业。因个人原因被推荐两次未就业的,不再享受就业推荐服务。
10,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鼓励多渠道就业。
厦门市普通高校或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可持营业执照到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人事代理服务,再到市人事局办理就业登记。注册时间从工商注册之日起计算,他们可以迁入户口并落户,办理职称评定和聘用手续。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免收登记、管理、许可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到农村从事教育、医疗、农业技术推广行业的,允许其注册资本在3年内分期到位,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欲自主创业的厦门生源毕业生有贷款需求,参照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扶持政策提供小额贷款服务。
有贷款需求的,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及其他形式小额贷款的贴息政策,贴息贷款最高不超过5万元。
需要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人事部门所属的人事代理机构自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人事代理费。
11.引导毕业生灵活就业,促进就业形式多样化。
无固定就业单位、自谋职业或在外地工作等灵活就业的,可将户口转移到家庭所在地。同时可凭劳动保障部门核实的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等有效证件到市人事局办理就业登记,个人人事代理可在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进行。灵活就业的厦门籍毕业生,在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个人人事代理时,也可参照《厦门市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暂行规定》进行确认和职称评审。
12,鼓励毕业生提升学历水平,增强就业技能。
自2007年起,本着发〔2006〕111号精神,我市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国家招生计划内的学生,在校期间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通过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考试,在离校时或毕业后三年内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并取得规定的报名证件,按最高学历可参加我市辖区内企业、市(区)所属事业单位招聘。被录用者参照普通高等、中等学校毕业生办理接收手续。
未参加工作并通过自学考试和成人考试继续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厦门籍毕业生,年龄在35周岁以下,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在企业就业的,从事专业技术和管理岗位工作。市人事部门负责审批手续,档案可由市、区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也可按市干部档案管理规定办理。可将户口迁入其合法固定住所,并按其新聘岗位及相应管理权限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手续。
二、服务措施
1.每年举办多场厦门生源毕业生专场交流会,为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双方提供免费服务。
2.厦门毕业生信息收集整理后,在厦门人事网、厦门人才网上发布,供用人单位查询,通过“双选”促进就业、吸引人才。
3、致函厦门待就业毕业生,加强指导。
4.厦门人才网开设了“厦门生源毕业生就业窗口”,厦门生源毕业生免费发布求职信息。
5、用人单位在厦门人才网免费发布招聘厦门应届毕业生信息。
6.拟就业的厦门生源毕业生,毕业后2年内档案管理免费。
三、完善毕业生就业监管措施,维护健康的就业秩序。
1.加强对促进厦门学生就业工作的监管,建立必要的数据库,防范各种欺诈行为,确保各项优惠措施和资金落实到位;一旦发现单位或毕业生在享受优惠政策过程中弄虚作假,主管部门将收回资助,取消其申报和享受各项优惠措施的资格。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将依法处理。
2.规范毕业生就业程序。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不得搞虚假录取、“空挂”等。一旦发现用人单位或毕业生在办理就业和办理户口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主管部门应取消受理手续,取消其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来源于厦门市人事局厦门研究生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