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消防安全培训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有效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本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条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播电视、安监、旅游、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组织、监督和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并纳入相关工作检查和考核。

各部门要建立协作机制,定期学习,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的要求,主要包括:

(一)国家消防方针和政策;

(2)消防法律法规;

(三)防火知识;

(四)灭火、疏散逃生、自救互救知识;

(五)其他应当教育和培训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