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促进文明行为条例》是什么时候生效的?
2021将于3月1日实施。
徐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规范公民行为,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促进新时代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应当弘扬情义、诚信、开放、创新的徐州精神,建设整洁环保的生活环境、便捷高效的服务体系和规范有序的社会秩序。
第四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完善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各方分工负责、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坚持规范、倡导、鼓励、奖惩并举、注重培育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并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并定期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通报。
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宣传工作。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文明行为宣传工作。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确定的职责,做好文明行为宣传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和引导,协助宣传文明行为。
第八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的宣传。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CPPCC委员、公众人物和先进模范人物应当在倡导文明行为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重在倡导和规范文明行为
第九条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遵守公共礼仪,举止文明,着装整洁得体;
点菜、取餐适量,饮酒、劝酒适量,晚餐使用公筷公勺;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自觉排队,给需要照顾的乘客让座;
旅游时尊重当地风俗、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邻里团结互助,和谐* * *,维护公共* * *空间秩序,爱护公共* * *环境;
遵守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诚实守信,公正行事,奉献社会;
树立良好家风,勤俭持家,尊老爱幼,营造平等和谐的家庭氛围;
摒弃成见,抵制攀比之风,节俭办理婚丧喜庆事宜;
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文明服务,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践行低碳、绿色的生活方式,减少日常生活垃圾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其他有利于提高社会文明程度的行为。
第十条公民应当牢固树立国家观念,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积极参加爱国主义教育实践活动,尊重和爱护国旗,正确使用国徽,规范唱、奏、用国歌。
第十一条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遵守商业服务提供者设置的引导标志,依次排队;
合理选择场地和时间开展广场舞、散步等娱乐健身活动,控制音量避免打扰他人;
经营活动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和公共交通;
看电影,戏剧表演,体育比赛等。,注意观看礼仪,服从现场管理;
先坐公交和电梯,最后出门。使用楼梯和自动扶梯时,靠其右侧上下;
在公共场所使用电子设备时,避免外界的噪音干扰他人;
维护公共秩序的其他行为准则。
第十二条公民应当维护公共卫生,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不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杂物;
在公共场所指定位置发布信息,不得随意涂写、刻画、张贴;
爱护公共卫生设施;
在公共场所咳嗽或打喷嚏时应掩住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应戴口罩;
患有传染病时,按照有关规定配合实施相关检查、隔离治疗等措施,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在禁烟场所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
维护公共卫生的其他行为准则。
第十三条公民应当维护社区文明,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合理使用* * *面积,不占用公共* *空间,不违章建筑;
爱护公共座椅、健身器材、绿化带、停车位等公共设施。,并且不要拉绳子晾干;
按车位停放车辆,为他人预留空间,不占压或堵塞消防通道,不设桩、锁破坏车位或放置物品占用车位;
控制装修过程中的噪音、粉尘和施工时间,避免或减少对他人生活的干扰;
使用合法安全的充电设施为电动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电动自行车充电;
维护社区公共文明的其他行为准则。
第十四条公民应当文明生活,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婚礼、喜庆活动应当遵守市容和交通管理规定,禁止从事违反公序良俗、侵犯他人人格尊严和权利的行为;
殡葬活动应当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卫生安全,禁止淫秽色情表演;
不得在建筑物的阳台、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等空间悬挂或堆放物品,不得从建筑物上抛掷物品;
遵守饲养宠物的相关规定,不干扰他人生活,不遗弃宠物,养犬时拴好狗链,及时清理排泄物;
按照定点,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
不参与色情、赌博、涉毒、封建迷信、邪教、非法宗教等低俗活动;
不喝酒闹事;
增强国防意识,保护军事设施,关心和尊重军人及其家属,自觉遵守和执行军人及其家属优待规定;
不得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和荣誉,不得损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
其他文明生活的行为准则。
第十五条公民应当文明出行,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不要抢座、霸座,不要打闹、打架、拉扯,影响驾驶员安全驾驶;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驾驶车辆,使用灯光,不随交通堵塞抢行,不随意变道、插队、超车,不向车外抛掷物品,不通过瞬间提速等方式制造噪音;
驾驶机动车通过人行横道时避让行人,有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时避让;
走路时走人行道,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走,不随意过马路,不跨越或倚靠道路隔离设施,过路口或过马路时不浏览或操作电子设备,不玩耍;
不得擅自设置、占用、改动道路停车泊位,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设置桩、坡等障碍物;
其他文明出行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公民应当文明出行,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服从景区的引导和管理,不从事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活动;
不破坏或损坏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其他旅游资源;
爱护景点、公共设施、花草树木,不摘花果,不攀折花枝;
出境旅游自觉维护国家荣誉,不从事损害国家形象的行为;
其他文明旅游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公民应当文明就医,尊重医疗法律和医务人员,配合医疗活动,不得侮辱、谩骂、威胁、殴打或者挟持医务人员;通过法律途径处理医疗纠纷,不得在医疗场所寻衅滋事。
第十八条公民应当文明上网,不得编造、发布、传播虚假信息、低俗淫秽信息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不得利用互联网扰乱社会秩序。
第十九条市场经营者应当文明经营,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不得进行虚假或误导性宣传;
没有价格欺诈;
不得强制交易;
不打假,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不得提供低俗、淫秽、色情等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
不泄露客户的个人信息;
其他文明作业行为规范。
第三章鼓励和支持
第二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促进文明行为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鼓励和支持公民参与扶贫、济困、助学、医疗救助、环保、救灾等慈善活动。
第二十二条鼓励和支持公民参与志愿服务活动,依法成立志愿服务组织。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志愿服务保障和激励机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搭建志愿服务需求方和提供方的对接平台,为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奖励,并为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提供法律援助和生活保障。
第二十四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捐献血液和造血干细胞或者遗体、人体组织和器官。
尊重和保护捐献者的意愿、行为和人格尊严,依法保护其合法权利。
第二十五条鼓励公民为需要急救的人呼救,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鼓励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建立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急救设备。
鼓励具有急救技能的公民对需要急救的人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援。
红十字组织应当开展社会化救护培训,提高公民的救护能力。
第二十六条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环卫工人、快递员和其他需要帮助的户外劳动者提供喝茶、加热饭菜、遮风挡雨等便利服务。
第二十七条鼓励和支持地铁、公交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通过播放音像、张贴标语等方式宣传和介绍文明行为规范。
第二十八条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利用爱心公园、好人广场、荣誉墙、公益广告栏等场所和设施,开展公民道德修养、法治意识和身心健康的宣传教育。
第四章保证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与文明行为规范和宣传工作相关的下列基础设施应当完好无损:
公共交通平台、配套设施、道路监控系统、信号灯和交通标志标线;
非机动车道、人行横道、路缘坡道、立交桥、地下通道、停车泊位等设施;
盲道、轮椅坡道、无障碍厕所、无障碍电梯、无障碍停车位等设施;
公共座椅、健身器材、绿色照明、充电桩等设施;
公共厕所、垃圾收集、储存、运输等设施和导向标志;
行政区划、自然地理、居民区、街道、建筑物、门牌号等地名;
广告栏、宣传栏等公益广告设施和文明标志;
其他与文明行为规范和倡导相关的设施。
前款规定的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日常检查,确保设施完好、整洁有序、正常使用。
第三十条县、镇、村应当设立新时期文明实践活动中心、所、站。
城乡社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机场、车站、政务大厅、医院、景区、商业街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立标准化志愿服务站点。
机场、火车站、政务大厅、医院、景区、商场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母婴室,有条件的应当设置第三卫生间。
第三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文明行为促进的实际需要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建立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参与协调的违法行为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工作机制。
第三十二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人员培训和管理,执法人员应当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做到容貌整洁、语言文明。
第三十三条政务服务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文明服务规范,公开服务承诺,公示工作流程,实行审批服务内部流转,完善政务服务评价体系和投诉处理机制。
第三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职业规范要求,并做好相应的入职培训和在职培训。
第三十五条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培养师生文明习惯和风尚。
第三十六条负责文明行为宣传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可以聘请文明行为义务劝导员和监督员,协助开展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和不文明行为预防纠正工作。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举报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八条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和引导,宣传和表扬先进事迹。
第三十九条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将文明行为和不文明行为信息录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采取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劝阻者、举报人、投诉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20265438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