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乌鲁木齐申请失业技能培训补贴的程序是什么?

(一)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

职业培训补贴的申报材料和程序原则上仍按照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2010年2月《关于职业培训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武劳[2065 438+00]23号文件)精神,由市和区(县)根据职业(工种)、培训质量、就业效果、经费保障等情况确定。

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一般包括:培训者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或申请表复印件、职业培训(鉴定)补贴申请人花名册、就业或创业证明等材料。人社部门在审核申请材料和培训补贴时,还应核对开班申请、查课材料、教学计划、教学日志、学生考勤表等相关教学和教学管理材料。

对已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且在12个月内未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的,视为参加了某项补贴性职业培训,不得申请该项职业技能培训的补贴。对参加过创业培训且创业计划失败的,视为其当年参加过一次补贴创业培训,不得参加当年的补贴创业培训,也不得申请本次创业培训的补贴。

失业技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残疾人、零就业家庭成员申请免费职业培训。不同人群需出示其技校毕业证,或退役士兵证,或残疾证,或经审核的零就业家庭认定表等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一般情况下,职业培训补贴对象应在参加培训前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预备培训、新招人员职业培训、大学生就业指导培训、重点岗位(紧缺岗位)培训、大学生职业培训、参加培训和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无需申请和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

职业培训补贴

以下培训以培训机构援助或申请补贴的方式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劳动预备培训、新录用人员职业培训、专业双语培训、就业指导培训、农村劳动力培训、创业培训、关键岗位(缺职业岗位)培训、四类人群免费职业培训。

对上述培训以外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直接将补贴资金拨付给申请人。区(县)财政局或街道办事处财政所确实无法开设直补窗口受理并开展培训补贴日常拨付的,由区(县)财政局或街道办事处财政所与当地社区部门协商,在确保培训补贴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可采取其他可操作、可执行的补贴方式。具体补贴方式由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职业培训补贴比例。

1.参加职业培训后,经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人员,以及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创业培训证书或职业培训证书的人员,按照补贴标准的100%给予一次性培训补贴,6个月内未实现就业的人员(公职人员除外)。在职公职人员技能培训可按补贴标准的100%一次性补贴;取得创业培训证书并在一年内创业的,按照补贴标准的100%给予一次性培训补贴,一年内未创业的,按照补贴标准的52%给予培训补贴。

2.开展劳动预备培训、新招人员职业培训、专业双语培训、就业指导培训、创业培训、关键岗位(紧缺岗位)培训和四类人群免费职业培训。经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职业培训证书或创业培训证书的人员,以及参加各类职业培训的公职人员和参加职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大学生,培训补贴不与就业创业挂钩,按照补贴标准的100%一次性给予培训补贴。

3.在就业或创业状态下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专项职业能力培训的人员(公职人员除外),只能申请本次培训补贴标准80%的补贴资金;参加创业培训的,只能申请本次培训补贴标准52%的补贴资金,此后不得申请本次培训补贴标准后与就业创业挂钩的补贴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