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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培训相关法律法规:1。劳动合同法

二、劳动部和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培训规定》的通知

三、《建材行业职工培训管理办法》

四、《邮电职工培训管理办法》

一、劳动合同法

第八章职业培训

第六十六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第六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接受培训。

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制定特定职业的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劳动者职业技能的考核鉴定。

二、劳动部和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培训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职工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素质,增强职工工作能力,根据《劳动法》、《职业教育法》、《企业法》、《公司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职工。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职工培训,是指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管理知识、技术业务、操作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四条企业职工培训应当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有专业技能的职工队伍为目标,提高企业职工的整体素质。

企业职工培训应贯彻按需施教、学用结合、定向培训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地企业和职工的培训工作,各级政府综合经济部门负责本地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六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业从业人员培训工作,依法制定本行业从业人员培训计划,组织编制从业人员培训计划、大纲、教材和培训师资。

第七条社会团体、群众团体和公共培训机构可以根据企业需要,自愿承担职工培训任务。

第二章企业和员工的责任

第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工培训的规章制度,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职工进行在职培训、转岗培训、晋升培训和转岗培训,对学徒和其他新录用人员进行岗前培训。

第九条企业应当将员工培训纳入中长期和年度计划,保障培训经费和其他培训条件。

第十条企业应当将职工培训纳入厂长(经理)岗位目标和经济责任制,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考核。

第十一条企业应结合用工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向经批准参加脱产培训不满半年的员工支付基本工资、奖金及相关福利待遇(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国有大中型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资格培训,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技术等级培训,参加职工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后,方可上岗。

从事特种作业的员工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参加企业出资的脱产或者非脱产培训的员工,应当与企业签订培训合同。

培训合同应当明确培训目标、内容、形式、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按照培训合同的规定,保证员工的学习时间,创造必要的学习条件,发挥所学专业知识。

第十六条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企业安排参加培训,自觉遵守培训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有义务将所学知识和技能传授给企业其他职工。

第十七条从业人员应当履行培训合同约定的义务,服从单位的工作安排,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八条企业出资(凭支付凭证)对职工进行文化技术专业培训,职工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已签订培训合同的按培训合同执行;未签订培训合同的,按劳动合同执行。因培训费发生的争议,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三章培训保障

第十九条企业可以根据需要,独立或者联合设立职工培训机构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备案,或者委托社会公共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职工培训专职教师和管理人员。

职工培训专任教师和管理人员的职称评定、职务聘任、晋升、工资调整、奖励、住房和福利等,应与一般教育教学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对待。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按照下列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培训经费:

(一)职工培训经费按65438+职工工资总额的0.5%计算,企业自有资金可适当部分用于职工培训;

(二)职工培训经费应根据企业需求,合理安排比例用于职工技能培训;

(三)企业用于引进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技术培训费可在项目中列支;

(四)工会用于职工业余教育的经费,由各级工会使用;

(五)企业职工培训经费应合理使用,当年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二十二条企业可以对教学成绩显著的厂长、经理、职工培训机构和在岗位上取得成绩的优秀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经济部门可以对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培训经费、开展职工培训的企业征收一定比例的职工培训经费,用于组织联合培训,或者支持公共培训机构承担缴费企业职工培训任务。

第四章处罚

第二十四条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或经济综合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一)未按国家规定组织开展员工培训的;

(二)侵占职工培训学校校舍,损害培训教师或管理者的合法权益,影响正常培训工作的;

(三)强迫未经培训的员工上岗作业;

(四)不按国家规定使用培训经费或者将培训经费挪作他用的。

第二十五条职工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企业给予批评教育,教育拒不改正的,可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故不服从单位安排参加职工培训的;

(二)严重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扰乱职工正常培训的;

(三)破坏职工培训学校、设备的。

第二十六条企业和员工不履行培训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承担职工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政府综合经济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培训资格:

(一)教学管理混乱,培训质量不高,考核质量差;

(2)侵犯被培训员工权益,情节严重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的;

(四)截留、挪用培训经费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企业职工参加培训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和职业资格证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劳动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建材行业职工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材行业职工培训管理,提高培训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国家体改委、国家教委、人事部、中组部、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和劳动部的有关规定,结合建材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材行业举办的全日制、非全日制和业余培训班。专业证书教育除外。

第三条建材和房地产业职工培训应当面向企业和生产,按需施教,注重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保证办学质量,为提高职工素质、促进技术进步和建材行业发展服务。

第四条本办法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人才发展司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级建材工业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各类培训班的领导和管理,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充实人员,完善管理制度。国家建材局人才发展司对全行业职工培训工作进行宏观调控、指导、协调和服务,包括归口管理国家建材局有关司(室)和局直属单位举办的培训班。

第六条建材行业职工培训包括干部职工在职培训、短期适用性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第七条职工教育培训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岗位培训应当有适合培训需要的岗位说明书、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继续教育和各种短期适应性培训要有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工人的技术等级培训必须按照国家建材局制定的技术等级标准进行;

(2)有一定数量熟悉建材企业情况、水平较高的专兼职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

(三)有比较完善的教学管理制度;

(四)具有基本满足培训要求的教学和生活设施及场所。

第八条从不同行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调入的非直属单位学员举办的培训班,由国家建材局人才发展司审核平衡,培训计划到达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后,方可办理相关事宜;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举办培训班,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建材工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计划跨行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举办培训班的单位,须于每年5月底和11月底前报国家建材局人才发展司。申报内容包括培训班名称、培训形式、培训对象、学员来源省市、培训人数、主办单位、上课地点、培训主要内容、总学时、起止日期、收费标准等。

第十条国家建材局人才发展司每半年汇总、审核、平衡并下达培训计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建材工业主管部门汇总、平衡和下达培训计划的时间和方法,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十一条岗位培训和各类适应性培训,必须进行考核(考试)。培训考核合格者,发给在职培训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证书应包括培训课程名称、学员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岗位职务或职称、培训起止日期、培训课程名称及考核结果、培训机构印章、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培训单位应当对学员的考核(考试)结果进行登记,并将员工参加培训的情况及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学员所在单位,并纳入学员业务考核档案。

第十二条考核(考试)内容,根据教学计划和大纲的范围确定。考试(考试)方法可根据成人特点,如开卷考试、闭卷考试、开卷与闭卷相结合、写论文、案例分析、专项作业、学习总结等。

第十三条大中型建材企业领导干部岗位培训证书、岗位资格培训证书,由全国经济管理干部考试指导委员会统一印制和颁发。国家建材局对培训和发证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协调和指导。建材企业领导干部参加行业培训,其培训证书由国家建材局统一印制,由国家建材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颁发。县级以上全民所有制小型建材企业领导干部在职培训证书的印制和发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与当地有关部门商定。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全民所有制建材企业中层干部在职培训证书由国家建材局统一印制,除国家建材局组织的教师班、培训试点班颁发证书外,主要由各省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颁发。建材企业一般干部岗位培训证书的印制和发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建材工业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建材行业技术工人的技术等级培训,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商定。国家建材局举办的高级技工和关键岗位试点培训班,由培训单位授予国家建材局统一印制的岗位培训证书。

第十六条建材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证书的印制和发放原则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和当地人事厅(局)商定;人事部和国家建材局联合委托或国家建材局独立委托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研修班和培训班,由人事部和国家建材局联合或由国家建材局发布。

第十七条为配合建材行业的中心任务,国家建材局人才开发司或局有关处(室)联合委托举办的短期培训班,由主办单位发给国家建材局统一印制的培训证书。

第十八条建材企事业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将职工培训总结(包括本单位举办的培训班和派出内容)报上级建材工业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培训结束前,组织或承担培训任务的部门或单位必须认真、广泛征求学员意见,对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管理、培训质量和实效、服务态度等进行评估。学员的意见应纳入培训课程的工作总结,并与考核结果一起提交给上级业务部门。

第二十条国家建材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材工业主管部门要定期检查其下达的培训计划,也要定期检查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材工业举办的培训班。对培训工作做得好的部门和单位给予表彰;对不具备教学条件、不能保证培训质量的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止办学;对弄虚作假、欺骗学生,以办学名义谋取私利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办学,退还学费,并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建材行业职工培训费和经费的使用,按国家物价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建材工业职工函授培训课程参照国家教育委员会函授教育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建材局人才开发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邮电职工培训管理办法》

随着通信事业的快速发展,邮电员工的培训变得越来越重要。为使其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为邮电通信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培训目的

全面提高邮电职工的技术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以适应邮电发展和通信现代化的需要。

二、培训分工

邮电职工培训实行统筹规划,分工负责。

1.部级培训基地(部委直属高校)负责培训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部委总公司等企事业单位的局长和后备干部,培训省局主要处室处级干部和地方邮电局局长,培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综合型、复合型人才,培训省级培训基地的职工教育管理干部和教师,培训具有方向性、全局性特点的高新技术。

2.省级培训基地负责所辖单位副处级、科级管理人员的培训,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各培训基地和省内部分县(市)岗位教师的培训,高新技术和新型通信业务的培训。

3.地(市)级培训基地负责总经理和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班组长和分公司主任的在职培训、生产人员的在职培训、通信新业务和新技术的推广培训。

部内各司局主办的培训班应安排在部级培训基地。

三、培训的组织与管理

1.要加强各级培训基地的管理,建立培训班申报、审批和上报制度。

部级培训基地和部内各司局应于当年2月20日65438前将下一年度举办培训班的计划报部教育司,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各培训班主办单位应在开课前一个月发出办班通知,详细说明办班时间、地点、培训内容和教学计划,并送各管理局教育司。教育部资助的培训课程也应抄送教育部教育司。各局教育部门要根据企业实际需要,积极及时组织选派员工参加培训。

邮电高等院校的培训要理顺内部关系,明确责任,归口管理。

各级培训基地应当在年度终了时,将当年举办的培训班的基本情况作出书面报告,包括班级类型、班次、培训人数、层次结构等。

2 .加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员工培训的管理,建立员工培训申报、审批制度。

员工个人申请参加培训,从企业内各业务部门挑选员工参加培训,必须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参加培训。

上级指示的培训,由各级教育管理部门逐级下达。

各级教育部门要根据企业发展和人才需求的层次、结构、数量,有计划、有选择地选派员工参加培训,严格选派培训,避免盲目培训和重复培训。

3.落实培训课程跟踪调查和信息反馈制度。

各办班单位除了在每次培训结束前征求学员意见外,还要有选择地跟踪培训对象,了解培训后的效果,不断改进和提高办班质量。受训人员有义务将培训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及时反馈给培训部门和教育部门。并结合工作生产实际,经常向教育主管部门或培训单位反馈,促进培训质量的持续改进。

第四,培训的教学管理

员工培训的教学过程是培训工作的关键。每期培训班的组织者要精心组织,精心安排,确保教学内容的实用性、充实性、先进性和科学性。每门培训课程的实际教学时间应占总培训时间的70%以上(含节假日)。严禁举办商业性、旅游性、娱乐性培训班。

教材是培训质量的保证,各培训单位在办班前必须选择合适的培训教材。应尽可能采用部编的各类培训教材;对于没有合适教材的,培训单位可以自行选择教材,但必须向相应的教育主管部门申报。

动词 (verb的缩写)培训资金

部级培训基地以合理、合法、适当为原则,对各类培训课程收取一定数额的学费、材料费、杂费或实验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学费:每人每月400-500元。

2.资料费:按实际资料收取。

3.杂费或实验费:杂费的收取一般不超过每人每天10元;普通培训班不得收取实验费。计算机操作或实验确实较多的,可适当收取实验费,一般不超过每人每天10元。

4.教育部补贴的培训课程不得单独收取学费。

5.上述标准根据国家公布的物价指数定期浮动,新标准由教育部教育司制定。

其他各级培训基地的收费标准可参照此标准,按中组发(1995)3号《关于加强干部培训管理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不及物动词其他事项

1.监督检查制度。各级教育部门要对同级培训基地的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督促培训单位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2.各培训基地要不断改善培训条件,理顺内部管理关系。培训基地的住宿条件等后勤服务措施必须能够保证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对学员反映强烈、矛盾突出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否则暂停其举办培训班的资格。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