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食品安全培训记录的内容

一、学校食堂卫生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0 1995年10月30日颁布实施。

2、学校卫生条例。1990年6月4日颁布实施。

3、学校集体用餐卫生管理措施。1996年8月27日颁布实施。

二、食堂员工和就餐者的卫生要求

1.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和购买集体用餐的分餐人员(含临时工),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者。

有害食品卫生疾病者,不得从事集体用餐的食堂工作和分餐。食堂的管理人员要经常检查员工有没有刚才说的疾病,手有没有受伤。一旦发现,要立即调离岗位。

3.当食堂员工和集体用餐者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症状时。,他们应立即查明原因,消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症状。

或者治愈后,可以回去工作。

4、为学生提供营养餐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学校食堂)必须配备营养师或经过培训合格的营养配餐员。

5.食堂负责人和卫生管理员上岗前还必须接受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培训。

6.食堂的员工和集体用餐的食客要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必须做到:加工原料后、排便后、食品加工操作前使用流水。

扩展数据:

彻底洗手,直接用嘴接触食物前要消毒手;工作时穿戴干净的工作服和工作帽;卖食物或分享食物时戴上口罩。留长指甲,戴戒指,涂指甲油;不得打喷嚏、咳嗽等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

食堂采购人员的注意事项

1,食堂采购人员要严把食品采购关。采购食品时,必须确认食品生产经营者持有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禁止

向没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者购买食品。

2、采购畜禽肉类原料,必须取得兽医卫生检验单位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

3.购买包装食品时,必须取得产品检验合格证或检验单。《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实验室检验合格证明,销售者应当保证提供,即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采购食品时已经向销售者提出要求。

获得检验证书或化验单的权利也是保证所购食品及其原料卫生的义务,卖方有义务向买方提供检验证书或化验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