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

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现场勘验的规则如下:

1.刑事案件的现场勘验、检查由公安机关组织。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定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组织下进行勘验、检查。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人员是指经过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现场勘验检查专业培训考核,取得现场勘验检查资格的侦查人员;

2.公安机关在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时,应当注意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和安全,尽量避免或者减少财产损失。

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任务是发现、固定、提取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等信息,存储现场资料,判断案件性质,分析犯罪过程,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为侦查和刑事诉讼提供线索和证据。

涉及两个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的刑事案件的现场勘验、检查,由案件受理地的公安机关进行,尚未受理的,由案件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进行。

县级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刑事案件的现场勘验、检查。对于案情重大、场面复杂的案件,可以请求上一级公安机关支援。上级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现场勘验、检查。

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及时、客观、全面、细致的原则。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发布刑事案件现场的相关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负责保护现场的人民警察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划定保护范围,设置警戒线和广告牌,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

法律依据

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

第二十五条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当了解案件的发生、发现和现场保护情况。需要采取搜寻、跟踪、拦截、识别、安检、控制赃物等紧急措施的,应当立即向现场指挥人员报告,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果断处理。

具备使用警犬追踪或者辨认条件的,在不破坏现场痕迹、物证的前提下,应当立即使用警犬进行搜索追踪,提取相关物品和气味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