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不断提高我省国家公务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适应国家行政机关高效管理的需要,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我省国家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需要和行政机关的性质、职能、岗位,有组织、有计划地对国家公务员进行培训。第三条国家公务员培训的原则: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因材施教,讲求实效,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促进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第四条国家公务员培训是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参加培训是国家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公务员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考核情况是任职、定级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第二章培训分类第五条国家公务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在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第六条初任培训是指对进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主任科员及以下非领导职务的新录用人员的培训。通过培训,使新录用人员树立公仆意识,了解国家行政机关的特点、职能和运行程序,遵守国家公务员的纪律和行为规范,达到行政机关岗位的基本要求。

初次培训在试用期内进行,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只有通过培训的人才能上岗,才能定级。未参加培训且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和定级。第七条在职培训是指对从省级行政机关晋升为副处级以上,从地、州、市、县行政机关晋升为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根据相应职务的要求进行的培训。通过培训,进一步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理论水平,提高他们适应领导岗位要求的组织、决策、协调和创新能力。

在职培训一般应在上岗前进行。如有特殊困难,经任免机关批准,也可先到岗培训,但必须在任职1年内完成。

副县(处)级以上在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天。第八条公务员调入行政机关,在行政机关内晋升助理调研员以上职务,由地、州、市、县行政机关晋升副主任科员以上非领导职务,按照《暂行规定》第七条的原则执行。第九条专门业务培训是指各级政府部门根据不同岗位和技能要求开展的培训。通过培训,不同行业、不同岗位的国家公务员可以增强专业技术能力,以适应执行特殊业务工作的需要。

专业业务培训应按要求组织实施。培训时间由各地各部门根据掌握特殊工作所需技能的内容确定。专业业务培训计划应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

未接受专门业务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参加专门业务工作。第十条更新知识培训是对国家全体公务员进行的增加新的、补充和拓宽相关知识的培训。通过培训,公务员能够及时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能、新信息,以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更新知识培训以5年为一个周期,每人每年参加更新知识培训不少于7天。集中时间训练可以一个周期进行,也可以分年集中进行。第十一条经任免机关或者国家公务员培训综合管理机构批准,人事部门和单位主管部门同期组织的同类型、同科目、同内容的培训,在国家公务员培训中予以认可。第三章培训科目第十二条国家公务员培训科目一般分为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根据不同类型的培训,内容要有所侧重。第十三条* * *各类培训必修课,主要内容包括邓小平理论、法律法规政策、行政管理理论、国家公务员行为准则、市场经济知识、科学技术知识、公文写作与处理知识,以及必须结合云南特色设置的内容。在职培训增加了领导科学和现代管理科学的知识。

公共* * *必修教材,统一使用国家人事部和省级人事部门根据国家人事部制定的教学大纲编写或选用的教材。第十四条专业必修课是根据各业务部门工作需要而设置的专业知识和技术科目。教材由各业务部门选编。第十五条选修课面向社会、面向市场、面向世界,旨在拓宽国家公务员的知识和技术领域。教材由省人事厅编写或选用。第四章教学机构第十六条国家公务员培训教学机构实行资格认可制度。承担国家公务员培训的行政学院、国家公务员培训机构、国家公务员培训中心以及政府各部门所属的其他教学机构,由省、地、市人事部门按照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认定。地、州、市教学机构须报省人事厅备案。具备条件的培训教学机构可以承担国家公务员培训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