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培训费
1、?企业已为培训支付培训费,并有支付凭证证明;
2、?企业支付的培训费是专项培训费,不是安全环保等非专项培训;
3、?企业为员工提供的培训必须是专业技术培训。
否则,单位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以下是一个案例:
如何区分职业培训和单位提供的专项技术培训?
来源:zhaona1017:日期:2012-12-15。
摘要
案情简介
被告辩称,原告在2008年6月15日参加被告的申请考试时,在报名表中称其之前从未驾驶过集装箱牵引车,被告为原告提供了培训。原告书面承诺,如果原告在合同到期前离职,自愿赔偿被告油费和车辆损耗3000元。原告违反劳动合同,合同期未满即辞职。故原告应按书面承诺赔偿被告培训费、车辆磨损费3000元。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原告经被告培训10天并考核合格,于2008年6月15日受聘为被告。之前,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提交了一份申请表,申请表上写着:“我于2008年6月15日到此参加考试。由于我从未驾驶过集装箱牵引车,也不会倒车,因此我在此申请实习机会。我得知后和公司签了劳动合同。如未与公司签订合同或合同期满前离职或辞职,本人自愿赔偿公司在实习期内自有车辆燃料及车辆损耗,金额为人民币3000元。”2008年6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08年6月19日至?2018年6月10日起,原告从事司机工作。原告于2008年9月29日向被告提出辞职申请,并于2008年10月29日劳动合同期满前向被告提出辞职。2009年7月7日,被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原告赔偿被告培训费、车辆损耗?3000元。2009年8月6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判决原告支付被告未支付的服务期部分2375元。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被告在一审中
一审法院判决后,原告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与被告在申请书中约定,原告提前辞职的,应赔偿公司燃料及车辆损耗费3000元,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这里的专业技术培训应该不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职业培训。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责任为员工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以提高其劳动技能或者使其更好地胜任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不能为此与员工约定违约金。根据本案当事人的约定,原告应聘时没有驾驶集装箱牵引车,不会倒车。被告给了原告实习机会,原告学习后与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据此,原告具备驾驶资格和技能,但从未驾驶过集装箱牵引车,上岗前需要培训。被告给予原告的实习机会实际上具有岗前培训和试用期的性质,在性质上应属于职业培训而非专业技术培训。原告在练习过程中需要花费一定的燃油并造成车辆磨损,但上述损失是驾驶练习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费用和消耗。按照常理,这种情况下的油耗和车辆磨损显然不能等同于专项训练费用。因此,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为劳动者提供专业技术培训的情形。被告与原告约定在提前离职的情况下应赔偿公司车辆燃料和车辆磨损,违反了法律关于用人单位不得与员工约定违约金的强制性规定,该约定今年无效。1,原审;2、
法律分析
根据审判实践,在确定一项培训是职业培训还是专业技术培训时,通常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二是培养的对象。职业培训的范围一般不受限制,可以包括本单位的全体劳动者,也可以包括从事某一工种的全体职工。这是普遍的训练。专业技术培训的对象是劳动者个人,通常是用人单位经过严格选拔确定的人员,是专业的、个体的培训。
第四是培训费用。职业培训费用由用人单位纳入日常职工教育经费,分摊到每个职工身上的数额一般不要太高。专业技术培训的培训费通常较高,用人单位可能还需要支付交通、住宿、培训津贴等额外费用。上述培训费和费用需要包含在用人单位的专项培训费和预算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