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科教兴豫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普及,是指以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农村基层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依照国家科普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开展科普工作。

公民有参加科普活动和接受科普教育的权利。第四条科普是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群众性、社会性和经常性,结合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将科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科普工作健康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普工作协调制度。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科普工作规划,实施政策指导,进行监督检查,促进科普工作的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科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本辖区的科普活动。第七条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科协组织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科普活动,支持相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开展科普活动,协助政府制定科普工作规划,为政府科普工作决策提供建议。第三章社会责任第八条科学普及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社会各界应当支持和组织参与科普活动。第九条各级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行政部门和机构,应当结合爱国卫生保健、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常见病、多发病、传染病和流行病防治、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和环境保护,加强科学技术知识的宣传和普及。

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体育、气象、地震、文物、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化等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开展相关科普活动,发挥各自优势。第十条工会、* *共青团、妇联、社科联等社会组织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第十一条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将科学普及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积极组织学生参加科学普及活动,开展科学发明、科学制作、科学论文写作、科学考察等科学普及活动,培养学生对科学的兴趣、热爱和科学创新精神。第十二条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社会团体,应当组织和支持科技工作者和教师发挥专业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有条件的,实验室、陈列室等场所和设施应当向公众开放。第十三条农村基层组织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农村科普组织,完善科普网络,围绕促进科学生产、文明生活开展农村科普活动。

各类农村经济组织、农业技术推广(培训)机构、农业技术学校和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应当结合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向农民普及科学技术知识。

乡(镇)、村文化站、广播电视台等。应当宣传科学文明的生产生活方式。第十四条城镇基层组织和社区应当围绕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和改善居住环境,利用当地科技、教育、卫生、旅游等资源,宣传和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第十五条企业应当组织职工开展岗位技能培训、技术竞赛等活动,普及生产经营、职业健康安全防护等相关科学技术知识,促进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和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

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设立向公众开放的科普场馆和设施。

鼓励企业制作公益性科普广告,在产品广告中增加相关科普内容。第十六条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开设科普宣传专版、专栏和专题节目,制作和发布公益性科普广告;影视制作、发行、放映单位应当加强科普影视作品的制作、发行和放映;图书报刊出版发行单位应当支持科普图书报刊的出版发行;综合性互联网站应当设立科普网页。第十七条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青少年宫等科普基地应当充分发挥科普教育功能,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组织或者与中小学校合作开展面向青少年的课外科普教育活动;在法定节假日和科技活动周对青少年减收费用或免费开放。

科普场所和设施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