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才能在公证处实习,成为一名公证员?

公证处有空缺时,公证处会发布招聘公告,公证处择优录用。

助理公证员是指符合聘用条件,受聘于公证处,协助公证员办理公证事务的专职专业助理。做助理公证员应该是认可的公证处实习。

根据《公证员考核聘任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取得公证员执业证书,需要本人提出申请,并由需要选任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

公证员推荐参加考核的人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按照规定时间安排参加中国公证协会组织的岗位培训。

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符合规定条件和本年度公证人员配备计划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报司法部聘任。

扩展数据:

《公证员考试实施办法》

第三章考试录用程序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年度考核聘任工作开始前,根据司法部的部署和要求以及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队伍发展的实际需要,按照考核聘任程序和分配方案确定拟聘任的公证员人数。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的公证员年度考核方案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集中受理岗位评估申请的三个月前,将岗位评估工作计划通知本地区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处,必要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十条拟申请岗位评估的人员,应向需要遴选公证员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公证处审查后,对符合规定条件、本机关需要的人选,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推荐信。

第十一条公证员推荐参加考核聘任的人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安排,按规定时间参加中国公证协会组织的聘任培训。

第十二条通过岗位培训后,报考岗位考试的人员应当通过需要选任公证员的公证处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a)考试申请书;

(二)公证处的推荐信;

(三)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

(四)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

(五)申请人原单位出具的申请人良好品行鉴定材料;

(六)申请人已离开原岗位的证明;

(七)中国公证协会出具的岗位培训合格的证明;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三条公证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人及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初审意见,并按照当年评聘岗位工作计划规定的时间,将申请材料及审查意见逐级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