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员工的岗前培训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
第十一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合同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并确保他们具备安全操作、自救互救和应急反应所需的知识和技能,然后才能安排他们的工作。
第十二条加工、制造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车间、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确保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和应急处置的知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新员工,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员工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小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小时。
扩展数据: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应当将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并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受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晓自身在安全生产中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