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建议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1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1)总体要求。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总体部署,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约束机制,健全完善乡村医生薪酬、养老和培训政策,稳定乡村医生队伍,提高乡村医生整体素质,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2)主要目标。到2025年,确保全省乡村医生普遍具备医药卫生类中专以上学历,50%以上乡村医生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乡村医生年龄、学历、资格结构更加合理,执业环境进一步优化,合理待遇得到有效保障。基本建成一支适应农村基层需求的高素质乡村医生队伍,推动基层首诊和分级诊疗制度建立,更好保障农村居民享有平等的基本平等。
第二,完善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3)明确乡村医生的职责和任务。乡村医生(含村卫生室执业医师和助理医师,下同)主要负责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并承担卫生计生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
(四)合理配置乡村医生人力资源。各地要综合考虑服务人群、服务现状、预期需求和地域条件,合理配置乡村医生。乡村医生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1的标准配备,每个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村卫生室没有乡村医生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派出医生提供服务,或者介绍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到村卫生室工作。村卫生室人员超过规定标准的,原则上不再新增人员。
(5)严格乡村医生准入。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管理条例》,严格乡村医生资质审核,加强准入管理。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按规定注册。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新人员,必须取得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从事护理、药学和医疗技术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
(六)规范乡村医生考核。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的原则,完善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绩效考核办法,统一组织实施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乡村医生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和群众满意度,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情况,遵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情况,学习培训情况,医德医风等。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资助的主要依据。具体考核工作主要由乡镇卫生院承担,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在村卫生室内部建立考核和收入分配机制,收入分配向业务骨干倾斜。
(七)加强专业服务监管。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乡村医生的执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逐步将乡村医生纳入医务人员执业监管信息系统。推进县村一体化管理,推动乡镇卫生院牵头村卫生室。严厉打击乡村医生非法行医、非法购销药品、诱导服务和过度治疗、非法转诊患者等行为。
(八)完善乡村医生退出制度。建立健全乡村医生考试退出、年龄退出、违法违纪退出机制。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的重要依据,不得继续在村卫生室执业。对犯有严重罪行或有严重医德问题的乡村医生予以撤销或暂扣,并责令其退出村卫生室。各县(市、区)政府制定了乡村医生到龄退出办法,积极探索村卫生室富余人员退出机制。
第三,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
(9)加强学历教育。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国家乡村医生教育计划(2011-2020)》的要求,制定乡村医生培训计划。鼓励符合条件的在职乡村医生进入高等医学(卫生)院校(含中医院校)接受医学学历教育,提高整体学术水平。对按规定参加学历教育并取得相应医师资格的在职乡村医生,政府可对其学费给予适当补助。
(十)实施订单定向培养。加强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重点是面向村卫生室的三年制大学医学生免费培养。免费医学生主要招收农村学生。完成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免费医学生可安排到村卫生室工作,村卫生室工作时间计入协议约定的服务期。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和有岗位的乡镇卫生院在进修培训、职称评定等方面予以倾斜。
(十一)规范在职培训。各地要依托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展乡村医生在职培训。乡村医生每年接受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鼓励各地利用信息技术开展乡村医生在线培训。各地可选派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优秀乡村医生到省市医院免费培训。乡村医生每3-5年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脱产学习,学习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乡村医生要学习中医药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病治病。
(十二)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建立乡村医生后备库。各地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取得职业资格的城镇退休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卫生)类高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公开招聘高等医学(卫生)院校毕业生通过“三支一扶”等渠道补充乡村医生队伍,由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享受“三支一扶”计划相关政策待遇。“三支一扶”期满后,乡镇卫生院可按规定办理编制内招聘手续,继续用于乡村医生,实行“院管”。
第四,创新乡村医生服务模式
(十三)开展合同服务。各地要结合实际探索乡村医生与农村居民签约服务。乡镇卫生院业务骨干(含全科医生)和乡村医生组成的乡村医生或团队,与农村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并按规定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和签约居民共同承担。具体标准和保障范围由各地根据当地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签约人口结构以及医保基金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的承受能力确定。乡村医生提供合同服务,除按规定收取服务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乡村医生与农村居民没有签约服务的,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费用应当通过收取一般诊疗费等措施,由医保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各县(市)将在2015年至少选择1个乡镇开展试点,总结经验后逐步扩大覆盖面。加大适宜技术推广力度,鼓励乡村医生提供个性化健康服务,并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十四)建立农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在现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中增加农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乡村全科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执行,考试合格的,发给《乡村全科助理医师资格证书》,限在乡镇卫生院或者村卫生室执业。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按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五、保证乡村医生的合理待遇
(十五)保证乡村医生的合理收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全面落实村卫生室药品零差补贴、一般医疗费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运行费用等补偿政策。动态调整各渠道乡村医生补助标准,逐步提高乡村医生待遇水平。2014、2015年新增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乡村医生。今后,新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将继续向乡村医生倾斜,加强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连片特困地区服务的乡村医生,各地要适当增加补贴。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纳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十六)规范资金拨付和监管方式。规范村卫生室账户的开设和核算操作,加强对财政补贴和医保补偿资金使用的监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药品零差补贴和村卫生室运行补助经费实行“季度预拨、打卡、考核、结算”,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村卫生室账户。一般医疗费用的医保报销,由医保经办机构按季拨付到村卫生室账户,年终结算。基本公共* * *卫生服务经费、零差率药品补贴、一般医疗费用由村卫生室负责人根据乡村医生实际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分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监管。
(十七)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完善老年乡村医生生活保障机制,按村干部政策落实在职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各地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具有乡村医生资格、从事乡村医生工作10年以上、年满65周岁退出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实行每月不低于300元的生活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县(市、区)政府统筹解决。对长期从事乡村医生工作或达不到上述条件的,各地可根据财力情况制定具体办法,给予适当补助。补贴水平不得超过符合条件、年龄退休的乡村医生。
第六,优化乡村医生的执业环境
(十八)改善乡村医生工作条件。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贴等方式支持村卫生室建设和设备采购。加快信息化建设,利用移动互联网技术,建立以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为核心并向村卫生室延伸的信息系统,支持新农合即时结算管理、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信息联动、绩效考核、远程培训和远程医疗。
(十九)拓展乡村医生职业前景。同等条件下,乡镇卫生院优先录用取得执业医师和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进一步吸引执业医师、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
(20)完善执业风险化解机制。建立健全覆盖村卫生室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体系。完善乡村医生执业风险防范机制,按照村卫生室业务收入的适当比例提取医疗风险基金,县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
七、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整体考虑。各市要在2015年底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省医改办、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十二)落实资金投入。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省里支持乡村医生建设,进一步加大对困难地区的补助力度。各级财政要按时足额拨付乡村医生建设相关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二十三)加强监督和指导。各地要切实维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或摊派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督查和通报机制,确保乡村医生相关政策的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 3月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