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开业前后购买的电脑等固定资产如何做账?

企业开始营业前,除固定资产(价值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1年以上,如计算机)以外的费用,在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中归集。

借: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贷款:银行存款(或现金)

收取的费用在企业开业后的第一个月一次性计入当期费用,分五年摊销调整纳税:

借:管理费-开办费

贷款: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至于你说的电脑应该属于固定资产,必须取得购买发票,会计处理应该是:

借:固定资产

贷款:银行存款

2.企业开业后购买的办公用品,根据发票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用

贷款:银行存款(或现金)

同样购置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属于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贷款:银行存款

《企业会计制度》(财税[2000]25号)的规定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已经失效。新企业所得税法已于2008年6月65438+10月65438+10月实施。

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第九条规定,营业费用在新税法中未明确列为长期待摊费用的,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关于长期待摊费用处理的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变更。

企业在新个税法实施前一年未分配的开办费,也可按上述规定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视为长期待摊费用的费用,应当自费用发生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3年。

开办费会计处理实例

因此,开办费的会计处理与2008年之前相比发生了较大变化。企业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进行账务处理。

一是开办费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自费用发生当月的次月起,按照不少于3年的期限分期摊销。

例如:

某股份公司于2011年7月开始生产经营,6月份发生的开办费总额为96万元,分5年分期摊销。

月摊销额为96万元÷5年÷12月=1.6(万元)。

7月份摊销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摊销654.38元+60万元。

贷: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65,438+0.6万元。

开办费的纳税调整分类帐的设置如下:

组织费用的税前扣除分类帐

单位:万元

账户填写说明:

1.年:摊销日期,指开始生产经营的年、月,以后各年依次类推。

2.会计摊销额:指开办费在会计核算中一次摊销的总额。

3.税前扣除:指根据税法规定,允许在本年度税前扣除的金额。

4.纳税调整:纳税调整=会计摊销-税前扣除。结果是正数是增加的收入,负数是减少的收入。

5.未扣除金额:指未来年度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第一年未扣除的金额按本年度纳税调整数填写,以后年度未扣除的金额=前期未扣除的金额-本年度税前扣除。

第二,?费用发生时,可以直接计入管理费用。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

贷款:银行存款/现金

需要注意的是,在筹建(开办)期间,需要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和需要计入在建工程的材料费用是不能计提的。

3费用会计编辑

理论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准备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和试运行)之日起的期间。

企业发生的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开办费:

(1)投资者承担的费用;

(2)取得各种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

(3)汇兑损益、利息支出等。这应该包括在准备阶段的资产价值中。

《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对开办费的摊销年限进行了重大调整。按照原有的行业会计制度,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应当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分期等额摊销。《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条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外,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计入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企业经理预计摊销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可以看出,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无论从会计科目的设置,还是摊销期限,都与原行业财务制度有较大变化。这一新规定与现行的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很大不同。

开办费的财税处理实践

例:2004年5月1日,ABC公司股东签订协议组建加工企业,2004年9月开始建厂。同年6月11取得法人营业执照,2005年9月1,部分工厂开始使用、试制产品并销售,但部分工厂仍在建设中,使用的工厂与在建工厂相同。2006年4月,厂房全部建成,正式开始生产销售。2004年5月1至2005年9月1,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报名费等。总计600万元整。假设企业未来所得税税率保持33%不变,则年税前会计利润为654.38+00万元(无其他税务调整)。本公司采用递延法。

签订协议开始建厂,取得法人营业执照,部分工厂投入使用,全部完成试生产和销售工厂。

并正式生产销售。

2004/5/1 2004/9/1 2004/11/11 2005/9/1 2006/4/7

1,ABC公司开办费的定义

根据以上讨论,ABC公司的准备期为2004年5月1日至2005年9月1日。开办费是指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费等。上述期间发生的费用,合计600万元整。

2.ABC公司开办费的会计摊销

根据会计制度,ABC有限公司于2005年9月开始生产经营,开办费应在一个月内摊销。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摊销600万元。

贷: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600万元。

3.开办费的税务处理

ABC有限公司设立以下开办费纳税调整账户(单位:万元):

项目开办费实际发生或扣除的年份

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和2009年2010年

会计摊销额600 0 0 0 0 0

扣税30 120 120 120 120 90

纳税调整额570-120-120-120-120-90

未扣除的金额570 450 330 210 90 0

①①ABC有限公司2005年度税务处理

2005年允许税前扣除= 600万元÷5年÷12个月×3个月(自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10,11,12个月)= 30万元。

2005年应纳税所得额=600-30=570(万元)。

2005年时差所得税可抵扣金额=570×33%=188.1(万元)。会计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330万元。

递延税?1881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565,438+086,5438+00,000元。

②ABC有限公司2006年至2009年的税务处理。

每年应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600÷5=120(万元)。

可抵扣时差所得税影响金额=120×33%=39.6(万元)。会计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330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90.4万元。

递延税?39.6万元

③③ABC有限公司2010的税务处理。

2010年要减少的收入= 600万元÷5年÷12个月×9个月=90(万元)。

2010转回的可抵扣时差所得税影响金额=90×33%=29.7(万元)。会计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330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300.3万元。

递延税?29.7万元

综上所述,正确处理开办费的关键是正确界定开办费的准备期和内容。对于费用的内容要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正确归集。严禁将应由当期承担的贷款利息、租金等费用和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费用列入开办费。同时,在开办费年度纳税调整中应正确调整时机差异的影响。

新准则下开办费的会计处理

自2007年6月5438+10月1日起,新会计准则体系(以下简称新准则)开始在我国上市公司实施,许多企业(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中央国有企业、在深企业等。)也实施了新标准。与行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相比,新准则中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有一定程度的变化。

从《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税[2006]18号)附录中“管理费用”的核算内容和主要账务处理可以看出,开办费的会计处理具有以下特点:

1,改变了过去把开办费当做资产的做法。开办费不再是“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而是直接费用化。

2.新的资产负债表不反映“开办费”项目,也就是说,不再披露开办费信息。

3、明确规定,开办费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

4.开办费的核算范围是统一的,即开办费包括举办者的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费、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

5.规范开办费的核算程序,即开办费先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再计入当期损益,不再摊销。

新准则实施后,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按照新准则的规定对开办费进行账务处理。这不仅简化了会计核算,也更准确地反映了会计信息。将房地产企业的筹建期界定为从批准之日起至营业执照注明的成立之日止较为合适。

新税法下开办费的税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问题衔接的通知

国税函[2009]9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2月27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个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2008年6月5438+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新税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为便于各地开展汇算清缴工作,现将新税法实施前企业发生的部分税务事项通知如下:

9.开办费(筹备费)怎么处理?

在新税法中,开业(筹备)费用没有明确列为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关于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变更。?

企业在新个税法实施前一年未分配的开办费,也可按上述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2月27日发布的新闻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