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人员做好现场安全监管?

1.正确理解Mana法1赋予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2.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意见建施[2006]248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山东、江苏省建设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基建部工程管理局,总后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及相关行业协会:为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指导督促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以下简称“安监”),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提出以下意见:1 .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和监理委托合同实施监理。监督检查所监理项目的施工安全生产,包括:(1)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1。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及相关行业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工程监理方案,明确安全监理范围。2、对于中型及以上工程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明确安全监督的方法、措施和控制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3.检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2)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护坡、模板、吊装、脚手架、拆除与爆破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用电技术措施、电气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4)冬、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五)施工总平面布置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办公室、宿舍、食堂、道路等临时设施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4、检查施工单位在项目中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督机构的建立、健全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5、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6、审查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有合法资质,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7.检查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8、审查施工单位应急救援方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计划。(二)施工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1。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章施工作业。2、施工过程中定期巡视检查危险工程的运行情况。3、检查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搭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程序。4.检查施工现场的各类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5.监督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检,对施工单位的自检情况进行抽查,参加施工单位组织的专项安全检查。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作程序(一)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方案和监理实施细则。(2)在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相关技术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核,项目负责人在相关技术文件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实施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3)在施工阶段,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单位,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下达工程停工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同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监理单位应当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者复工意见。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电话报告的,应当有通话记录,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检查、整改、评审和报告应记录在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中。监理单位应检查施工单位提交的自升式架设设施和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安全设施的验收记录,并由安全监理人员签字备案。(4)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按规定将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文件、验收记录、监理计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月报、监理会议纪要及相关书面通知归档。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一)监理单位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未予审查的,监理单位应当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单位审核签字,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签发工程停工令,并将情况书面报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未发出工程暂停令并及时报告的,应当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二)监理单位在监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施工单位发出书面指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发出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应当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三)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当地建设部门或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监理单位未及时报告的,应当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四)监理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应当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监理单位履行上述职责,施工单位未执行监理指令继续施工或者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监理单位以外的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四、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主要工作(一)完善监理单位安全监管责任制。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监理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全面负责。总监理工程师负责本工程的安全监理工作,并根据工程特点明确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2)完善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完善审查核实制度、检查验收制度和监督整改制度的基础上,完善现场例会制度和资料归档制度。定期召开工地会议,对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实施;指定专人负责监理行业资料的整理、分类和归档。(三)建立监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后才能上岗,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继续教育档案。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检查,督促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对监理单位实施安全监管给予支持和指导,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2.监督项目部内部安全管理:1。按照公司要求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单独成册。2.编制安全监督实施细则。根据本项目的重大危险源,编制了风险较大的分项工程监督实施细则。3.根据《安全监察实施细则》,对监察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4.明确监理人员安全责任制。5.总监经常检查安全管理台账,布置安全监管工作,堵塞漏洞。

3.施工方管理:1。检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系统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检查施工单位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督机构的建立和完善情况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2.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3.向施工单位做好安全交底工作。4.监督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检,并对施工单位的自检情况进行抽查。

4.施工阶段管理:1。要求监理人员熟悉本项目的危害(监理项目组应全面参与)。2.检查安全员是否在现场指挥安全工作。3.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工程作业,并做好记录和档案。4.在巡视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发出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业主报告,风险严重的还应向主管部门报告。5.做好巡视记录归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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