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防疫措施方案

宣传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提高广大施工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未雨绸缪,早准备,早预防,及时部署相关工作,落实相关措施。完善传染病报告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采取措施,确保传染病不在本项目传播。严格控制新进场人员,登记备案,对从外地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进行健康监护。如发现可疑病例,将及时送往指定医院。

1.严格审核复工。各行业企业复工前必须落实疏散防疫措施,严查去过湖北和敏感地区的人员,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报我局批准后复工。施工现场复工前,施工企业应将复工情况及人员名单报建管中心审核。售楼部复业前,各房企应将复业情况报房地产及住房保障中心审核。对于擅自复工的企业,我局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复工前落实防控措施。复工前,各施工企业、房地产企业要认真做好工棚、食堂、售楼部等环境清洁、通风、消毒工作,清理卫生死角,加强值班。各项目部应加强管理,对所有进驻现场的人员和进入现场的人员、车辆进行检查登记,确保全覆盖。以施工现场为单位,准备观测点,应对突发事件。各企业要主动创造条件采购口罩、体温计、防护服等防控物资,做好准备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七条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全国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全国传染病监测规划和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监测规划和工作方案。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和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监测国外已发生、国内尚未发生或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十九条国家建立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突发事件报告标准,建立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