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研究
1.给补贴。对在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在农村基层单位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工资或生活补贴,其收入参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工作补贴政策。现行补贴水平不得低于月人均200元,并向条件艰苦的偏远乡镇和长期在乡镇工作的人员倾斜。对农村基层急需专业(行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给予专项安置费。
2.学费补偿。对在肃北县以下基层单位(不含县政府驻地)工作服务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毕业生,以及被征集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每人每年最高8000元、12000元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政策。
3.考研加分。高校毕业生参加基层服务项目(主要包括:“三支一扶”、“志愿服务西部”、“志愿服务乡村振兴”)。服务期满后3年内,研究生初试总成绩增加10,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高职(专科)学生可以免试进入成人本科学习。
4.薪资提升。对到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或边远地区和县以下国家乡村振兴重点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新录用为公务员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照试用期满后的工资确定。试用期满后,未纳入边远地区或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县的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定一级,三级及以下边远地区或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县定两级,四级及以上定一级。招聘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可提前定级,定级时的薪级在未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或乡村振兴重点县的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定为一级,在三级以下艰苦边远地区或乡村振兴重点县定为二级,在四级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定为三级。
5.优先考虑招聘。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公务员职位,服务期满后专门招录符合条件(合格)的基层项目人员。基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安排一定数量或比例的岗位特定招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基层项目人员,在考察中增加工作业绩权重,聘用后可不再约定试用期;省、市、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基层项目人员。
6.服务年限。高校毕业生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招收或招聘到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时,其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服务满1年且考核合格的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定。
第二,企业吸收政策。
1.税收优惠。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三年内(政策执行期2025年为1年)按实际从业人数和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抵扣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2.信贷支持。符合创业担保贷款重点支持对象的新增从业人员达到现有从业人员25%(100人以上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的,可申请最长期限2年、最高300万元的富民创业担保贷款。
3.社保补贴。小微企业招用离校后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含个人应缴纳部分),给予最高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4.培训支持。企业在毕业年度新招用高校毕业生,与企业签订期限超过1年的劳动合同,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由企业依托其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可的培训机构参加岗位技能培训的,给予不超过当地职业培训补贴标准50%的岗位技能培训补贴。鼓励和引导企业对新招聘员工和转岗员工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每人每年补贴标准不低于5000元。
5.平等对待。到中小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职称评定、项目申报、荣誉申报等方面,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第三,自主创业的政策。
1.税收优惠。对毕业年度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按照每户每年14400元的限额(政策执行期为1231),在三年内依次扣除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信贷支持。创业大学生、高校毕业生可在创业地申请最长期限3年、最高额度50万元的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如果他们合伙经营或者创业,可以增加贷款额度,从财务事实上获得全额优惠。
3.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首次创业成功并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依法纳税申报(在校和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
4.带动就业补贴。需要招用其他劳动者就业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高校毕业生(在校及毕业后2年内),可按实际就业人数享受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5.场地租赁补贴。高校毕业生(在校及毕业后2年内)首次租赁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含大学生创业园、农民工创业园、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可享受不超过3年的经营场地租赁补贴。
6.项目赠款。高校毕业生(含留学归国人员)或毕业后五年内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创业项目的学生,入选江苏省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给予最高654.38+万元的一次性创业项目奖励。
7.社保补贴。对3年内首次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创业者,企业注销后登记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可按其实际纳税总额的50%、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最高不超过654.38+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8.培训补贴。参加地方人社部门认可的创业培训项目(含创业培训、实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高校毕业生(含毕业前2年的在校大学生),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9.弹性学制。建立和实施弹性学习制度,可以放宽学生的学习年限,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建立创新创业学分积累和转换制度,探索如何将学生自主创业转化为学分。
10.免费服务。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可获得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的免费创业指导服务,包括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创业指导、融资服务、后续扶持等“一站式”创业服务。允许高校毕业生包括专科生在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
第四,职业培训政策。
1.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毕业年度和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毕业生)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证书),可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2.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毕业年度和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毕业生),首次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证书),可按规定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动词 (verb的缩写)就业实习政策。
1.参与者。毕业后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毕业前3个月未就业的大学生(6个月的试用期可延长至毕业前6个月以下)和16-24周岁的登记失业青年,试用期一般为3-12个月。
各级工会认定的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高校毕业生、人社部门认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或其他特殊困难高校毕业生优先录取。
2.参与方式。登录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进行网上报名;参加各级人社部门组织的公益性就业见习供需交流活动现场报名;在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登记。
3.享受政策。对符合条件参加就业见习的,给予就业见习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60%,见习工作部门将购买实习期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留存率达到50%以上的,按照每留存一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实习基地参加实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加项目研究的,视同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名之日起计算。
不及物动词就业援助政策。
1.享受求职创业补贴。困难毕业生(低收入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贫困家庭和贫困人口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高校毕业生)可在毕业年度申请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1500元。
2.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毕业当年未就业、离校后2年内实现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低于1/2、不高于2/3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3.免费提供相关服务。高校毕业生可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提出就业需求,免费获得岗位信息、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和就业实习等就业服务,咨询和申请就业补贴政策。
7.公平就业政策。
1.实习权益。高校毕业生在用人单位实习,享受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学校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劳务派遣单位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企业不得安排累计时间超过12个月的实习,不得安排学生实习时间超过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企业应当按照约定标准直接向实习学生支付实习报酬,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和学校不得克扣或拖欠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
2.就业公平。高校毕业生应依法享有平等就业权利,任何高校不得将毕业证书发放与高校毕业生签约挂钩。用人单位在聘用人员和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时,不得对求职者设置性别、国籍等条件,不得以毕业院校、年龄、户籍等为限制性要求,依法打击“黑职介”、虚假招聘、简历销售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治理有偿实习、滥用试用期、拖欠试用期工资等违法行为。从事劳务派遣的高校毕业生应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应实行公开招聘,招聘信息应在政府主办的就业网站上公开发布,拟录用人员的报名时间和公示期应不少于7天。
3.相关规定。从2023年起,不再发放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取消就业报到证补证和转证手续。不再将《就业报到证》作为办理高校毕业生招聘、就业、身份认定、人才引进、档案接收、调动等事项的必备材料。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凭普通高等学历证书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聘用协议在就业地办理落户手续;凭普通高等教育证书,可以在原户籍所在地办理落户手续。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工作岗位合理确定入职体检项目,不得违法违规开展乙肝和孕检。对于基本体检项目如外科、内科、胸透等。,高校毕业生近半年内在合规医疗机构进行过体检的,用人单位应当认可其结果,原则上不得要求其重复体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