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2)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劳动者有权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责任制,采取措施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危害。第四条自治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区工伤保险工作。
地(市)、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五条各级财政、审计、卫生、工商、交通运输、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会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自治区统筹。具体办法由自治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费滞纳金;
(三)工伤保险基金存入银行的利息;
(四)依法应当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第八条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确定的费率,以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月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不得减免。
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征收;高于300%的,按300%收取。第九条建筑、服务、矿山等难以按工资总额直接计缴工伤保险费的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工程成本、经营面积或者总产量的一定比例单独计缴工伤保险费。具体计算办法由自治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条工伤保险费率按照国家公布的工伤保险行业类别确定。对于风险较小的行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0.5%,不实行费率浮动;中等风险的二类行业和高风险的三类行业,初次缴费费率分别为65438+职工工资总额的0%和2%,费率每两年浮动一次。
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实行上下两档浮动的原则。在行业基准缴费费率的基础上,上下浮动两档:第一档升至行业基准缴费费率的120%,即二类行业为1.2%,三类行业为2.4%;第二档浮动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即第二行业1.5%,第三行业3%;下调第一档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即二类行业0.8%,三类行业1.6%;下浮第二档为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即第二行业0.5%,第三行业1%。第十一条自治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全区二、三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的调整。每两年结束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和全区第二、第三产业用人单位工伤发生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从次年起调整实施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
用人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差、工伤和职业病发生率高,两年内工伤保险费使用超过本单位缴费总额25%的,费率升至行业基准费率第一档;超过50%的,费率上浮至行业基准费率第二档。用人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良好,工伤和职业病发生率低,两年内工伤保险费使用比例低于本单位缴费总额的25%,费率降至行业基准费率第一档;如果没有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费率将降至行业基准费率的第二档。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和康复费;
(2)住院伙食补贴;
(三)在统筹地区外就医的交通、住宿费用;
(四)安装和配置残疾人辅助器具的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津贴和按月伤残津贴;
(七)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应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人员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十)工伤预防宣传培训费;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伤保险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