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基层工会的收支管理,规范基层工会经费的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颁发的《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基层工会收支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工会实际情况。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单独或者联合设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遵纪守法原则。基层工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河南省工会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和河南省总工会的有关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使用工会经费,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2)资金独立性原则。基层工会应当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按照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对工会经费实行独立核算。
(3)预算管理的原则。基层工会应当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本单位的全部收支纳入预算管理。基层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包括调整预算)需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报上级主管工会批准。
(4)为员工服务的原则。基层工会要坚持正确的工会经费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把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服务职工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5)节俭原则。基层工会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的范围和标准,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的使用效益。
(6)民主管理原则。基层工会要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工会经费的年度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会员应当主动接受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的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章工会经费收入
第四条基层工会经费的收入范围包括:
(1)会员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的规定,按其工资收入的5‰向所属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款收入。经费收入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依法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付的经费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上级工会的补贴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种补贴。
(四)行政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工会组织的各种财政补助。
(5)业务收入。业务收入是指基层工会独立核算的下属事业单位支付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业务收入。
(6)投资收益。投资收益是指基层工会按照有关规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入。
(七)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基层工会取得的资产盈余、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
第五条基层工会应加强对各种经费和收入的管理。根据会员的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收缴所有会员应缴纳的会费。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和河南省总工会规定的分担比例,按时足额拨付工会经费;实行财政拨款或委托税务代收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要加强与本单位党政部门的沟通,按照河南省总工会确定的提留比例,足额落实基层工会应提留的经费。要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支出。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不得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工会账户管理。
第三章工会经费支出
第六条基层工会经费主要用于服务职工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七条基层工会的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金支出、业务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职工活动经费是指基层工会开展职工教育、体育、宣传活动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
(1)职工教育支出。教材、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支出。基层工会要求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讲师的报酬,资助基层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高活动,奖励职工教育培训的优秀学员。
对优秀学生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鼓励为辅。奖励幅度控制在学生总数的10%以内,奖励标准不超过300元(含300元,下同);讲师的报酬标准按照有关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执行。
(2)文化体育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或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化体育活动的设备、服装、用品等的购置、租赁和维护费用,以及活动场地和交通工具的租赁费用等。,用于文体活动获奖者的奖励费用,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
文化体育活动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鼓励为辅。设置奖项的,奖项范围不得超过参与者的三分之二。团体奖励人均不超过300元,个人奖励不超过400元;为增强职工对工会组织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对于不设奖项的文体活动,可向参会职工发放价值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
基层工会举办文体活动确需购买专用服装的,每人每两年限购一次,标准不超过600元(含鞋)。外聘裁判员、裁判员、教练员每半天服务费不超过400元,其他人员不收服务费。
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文体活动,可根据活动要求购买一套服装,标准不超过500元(含鞋)。如需外聘教练,服务费按基层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标准执行。在工作日举办文体活动的,参与者(含工作人员)不领取补贴;节假日期间举行,参会人员(含不超过参会人员10%的工作人员)可按每半天不超过1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基层工会可组织会员为职工举办春节联欢晚会,购买适当的干鲜果品等食品,参照职工文体活动发放价值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不设奖项。
基层工会可以利用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开展春游、秋游活动,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不足的会费可以用工会经费补足,补足费不得超过基层工会当年收入的三倍。
基层工会组织会员春秋游,应当每天往返,不得在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景点开展春秋游活动。必要时可以安排工作餐和交通费用,但不得用于门票、导游和景点补贴。
根据文体活动的特殊需要,每人每天可安排一次工作餐,工作餐标准不超过当地差旅费中一天伙食补助标准的50%,不得以现金形式支付。
(3)宣传活动支出。基层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活动所需的物资消耗、场地租用、服务购买等方面的支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动模范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的支出,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知识竞赛、报告会、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的支出。
(4)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时的慰问费用。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节日慰问金总额根据基层工会经费确定,最高不超过2000元。庆祝节假日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是符合我国传统节日习惯和职工生活用品的物品,如普通月饼、粽子、米、面、油、肉、蛋、奶、水果、干果、日用品等。基层工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方便灵活的发放方式,可直接发放慰问品或代金券进行慰问,不得发放现金、购物卡、代金券等。
工会会员生日可以发放生日蛋糕等不超过300元的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
符合政策结婚生育的工会会员,可给予不超过500元的慰问金;工会会员退休时,可发放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
工会会员患病住院,可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工会会员死亡,可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抚慰金,其直系亲属(限于配偶、父母、子女)死亡,可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抚慰金。
基层工会应严格界定其成员的身份。凡成员工资未计入工会经费总额的,不得向成员发放集体福利。
(5)其他活动支出。工会组织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待遇和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
基层工会可以承担组织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疗养的任务,优先安排工会疗养院、基地开展疗养活动。康复、健康检查、健康讲座和文化体育活动是疗养的主要形式。休息期间,不得安排有偿旅游景点的相关活动。外出参观原则上不得超过休息时间的三分之一。参观考察以免费的革命传统教育基地、先进企业和社区、美丽乡村、博物馆和纪念馆为重点,把休息活动与爱国主义教育结合起来,提高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素质。不允许跨省活动,住宿地点原则不变。基层工会可以适当补助休养活动的公杂费。
第九条维权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职工帮扶费、送温暖费及其他维权费用。
(1)劳动关系协调费。推动建立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协商活动、印制推广集体合同示范文本等支出。
(2)劳动保护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防群治队伍建设,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所发生的费用。
(3)法律援助费用。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费用。
(4)困难职工帮扶费。用于基层工会为困难职工提供财力、物力帮助所发生的费用。
工会会员及其家属因重大疾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陷入困难时,基层工会可以根据会员的困难情况进行慰问,慰问金额由会员所在单位确定。
(5)送温暖费。基层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秋助学、冬送温暖等活动的支出。
(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基层工会补贴职工和会员参加互助保障活动等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十条业务费是指基层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和开展业务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包括:
(1)培训费。培训基层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按照有关部门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2)会议费。用于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等专业性工作会议的开支。开支范围和标准按照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3)专项业务费用。基层工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家庭建设活动、劳动模范(技能人才)、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工人创新工作室发生的支出,基层工会开办的图书馆、阅览室、职工书店等职工文体活动阵地发生的支出,基层工会开展专题调研发生的支出,基层工会开展女工工作发生的支出,基层工会开展外事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在职培训、技术竞赛和技术培训等劳动技能竞赛活动及其奖励支出。
基层工会开展劳动技能竞赛和奖励支出,具体事项由单位行政方面规定。
(4)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发放兼职工会干部补贴(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不得领取兼职补贴)和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人补贴,用于上级批准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奖励费用,用于基层工会必要的办公经费和差旅费,用于基层工会支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审计等购买服务费用。
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表彰人数控制在本单位会员总数的10%以内,每人奖金不超过500元。
第十一条资本性支出是指基层工会从事工会建设项目、设备工具购置、大修理和信息网络购建等发生的支出。
第十二条业务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对独立核算附属机构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附属机构的支出。
第十三条其他支出是指基层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基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和补贴由所在单位承担,基层工会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由所在单位提供。在单位保障不足、基层工会预算有足够保障的前提下,可以用工会经费适当补偿。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基层工会主席应当对基层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基层工会应当根据国家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上级工会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会工作计划,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年度工会经费预算,并依法履行必要的程序,报上级工会批准。严禁无预算或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调整后预算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与预算编制一致。
第十七条基层工会应当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科学设置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核算经费收支,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基层工会经费的年度财务决算应当报上级工会批准。
第十八条基层工会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和完善财务报销、资产管理、经费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基层工会应当依法组织工会经费收入,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一切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必须集体决定。
第十九条基层工会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科学设置会计机构,合理配备会计人员,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反映工会经费收支和财务管理情况。有条件的基层工会应当设立会计机构或者在相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由建立工会财务结算中心的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实行集中核算、分户管理,或委托本单位财务部门或经批准成立的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或聘请兼职会计人员担任代理记账员。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规范工会财务管理,严格遵守国家和上级工会的有关规定,年初编制年度工会经费预算,支出应当控制在年度预算之内;工会经费要严格按照规定拨付,工会会员要办理入会手续,按时缴纳会费(包括劳务派遣工等。);工会要有组织活动和项目的具体计划和通知;购物发票应当载明具体的商品名称、数量、单价和购物清单;报销单要有所有参加人员的名单,要有奖金和物品发放的签收单,要有用餐人员名单;基层工会组织的竞赛不得发放安慰奖、鼓励奖、参与奖,参加上级工会或其他部门组织的竞赛的获奖者不得发放配套奖;要规范职工春秋游、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休养活动,不得借机组织公款或变相公款旅游;对工会的行政补助渠道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应当在行政经费中列支的费用不得转入工会账户支出,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工会经费;基层工会应当单独设立工会账户,工会经费应当独立核算。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的体检、食堂、教育、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休养、行政表彰、看望慰问退休干部职工等工作,属于福利、教育、商品和服务支出范畴。基层工会可以接受行政委托,协助或者承担上述工作,但经费必须由行政方面承担。
退休人员的集体福利应在单位行政中支付,不列入基层工会集体福利范围。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省总工会负责对全省工会系统工会经费的收入、支出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市及以下各级工会要加强对本级和下一级工会经费收支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下一级工会要定期向同级工会委员会和下一级工会报告财务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三条基层工会应当加强对工会经费使用的内部会计监督和对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并积极配合国家审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主要监督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审查和审计监督主要是审查和监督单位的财务收支和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基层工会应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一)不准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规定使用工会经费、奖金、津贴和补贴。
(三)不准用工会经费搞高消费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性使用工会账户和违反规定设立“小金库”。
(5)禁止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支出失控。
(六)不准截留或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利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者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各级工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基层职工的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