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发文:家政人员纳入公租房范围应给予租房补贴。

凤凰地产淄博讯(刘佳编辑)6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

意见指出,到2022年,在全国范围内培育100家以上产教融合家政企业,实现常住人口1万的地级市家政服务培训能力全覆盖。各地要以较低成本向家政企业提供闲置厂房和社区用房作为家政服务实训基地,享受职业院校、社区教室等培训资源。

意见指出,要积极促进家政人员生活条件的改善。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家政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集中分配。家政人员通过市场租房的,政府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租房补贴。支持各地采取多种方式帮助解决家政人员改善生活条件的需求。

意见指出,支持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立服务网点。家政企业在小区设立服务网点,其租赁场地不受房屋性质限制,水电费用以居民价格为准。支持在政府投资的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场地)设立家政服务网点,有条件的地区可减免租赁费用。

以下为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家政服务业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专业人员进入家庭成员住所,为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提供照料,以及在固定场所提供保洁、做饭等有偿服务,满足家庭生活照料需求的服务行业。近年来,我国家政服务业发展迅速,但仍存在有效供给不足、行业发展不规范、群众满意度不高等问题。家政服务业作为新兴产业,在促进就业、精准脱贫、保障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促进国内服务业升级拓展,实现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是采取综合扶持措施,提高家政人员素质。

(1)支持高校开设一批家政服务相关专业。原则上每个省至少1所本科院校和若干所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开设家政服务相关专业,扩大招生规模。开展1+X证书制度试点,组织家政示范企业和职业院校制定家政服务职业技能标准和大纲,开发职业培训教材和职业培训包,支持家政服务专业学生在取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取得家政服务职业技能证书。(教育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商务部负责)

(2)市场化培育一批国内产教结合企业。到2022年,全国培育家政企业100家以上,实现常住人口1万的地级市家政服务培训能力全覆盖。各地要以较低成本向家政企业提供闲置厂房和社区用房作为家政服务实训基地,享受职业院校、社区教室等培训资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商务部负责)

(3)政府支持一批国内企业举办职业教育。将家政服务作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优先领域,打造一批校企合作示范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家政企业设立家政服务职业学院,各省(区、市)要设立审批绿色通道,简化流程,优化服务。推动30家以上国内示范企业和50所相关院校组建职业教育集团。符合条件的产、教、家政一体化校企合作项目,优先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范围。(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四)完善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等支持国内培训的工作。将家政服务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范围,将灵活就业家政服务人员纳入培训补贴范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专项资金中支付,用于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筹资力度,积极利用就业补贴资金、地方人才资金和行业发展资金支持家政服务培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5)强化岗前培训和“锤炼”培训。开展新家政服务人员岗前培训,在职家政服务人员每两年至少接受1次“回炉培训”。组织30家左右院校和企业引进国际先进的课程设计和教学管理体系。组织实施女性家政服务专项培训工程,开展家政培训提升行动,确保2020年底累计培训超过500万人次。(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等负责)。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是适应转型升级要求,重点发展员工型内资企业

(6)员工制内资企业的员工应根据用工方式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大力发展员工型内资企业。员工型家政企业是指直接与消费者(客户)签订服务合同,依法与家政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认定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统一安排服务人员为消费者(客户)提供服务,直接支付或支付服务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对服务人员进行持续培训和管理的企业。员工制家政企业应当与依法招用的家政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月足额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家政服务人员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条件的,员工制家政企业应当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家政服务人员可以作为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或者城乡居民社会保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医保局、商务部负责)

(7)灵活确定雇员制家政服务人员的工作时间。家政企业和从业家庭应当保障家政服务人员的休息权利,休息或者补偿的具体办法可以通过实际协商确定,并在劳动合同或者家政服务协议中予以明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全国总工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八)实施企业稳定岗位回报和内资企业员工免费培训。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员工制家政企业返还失业保险费,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企业员工免费进行岗前培训和“锤炼”培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9)重点城市率先支持内资企业员工化发展。北京、上海等大中城市应率先发展员工型家政企业,加大社保补贴力度,将城市现有设施改造为员工型家政服务人员集体宿舍。各地支持符合条件的员工型家政企业提供员工宿舍,园区员工宿舍建设优先考虑员工型家政服务人员。(相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第三,加强财税金融支持,增加国内服务业有效供给。

(十)提高国内服务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比例。研究完善增值税加计扣除政策,进一步支持国内服务业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扩大内资企业免征增值税的适用范围。对与消费者(客户)和服务人员签订服务协议、代为支付服务人员劳动报酬、对服务人员进行持续培训和管理、建立业务管理制度的境内企业提供的家政服务,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等负责)。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二)开展家政服务“信用易贷”试点。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引导和鼓励商业银行在市场化、商业自愿的前提下,向符合条件、信用状况良好的境内企业提供无抵押、无担保信用贷款。(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13)拓展发行专项债券等多元化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内企业发行社会领域专项债券。鼓励地方政府运用投资、基金等组合工具,支持国内企业连锁发展和行业兼并重组。(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银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四、完善公共服务政策,改善家政服务人员的工作环境。

(14)加强社保补贴等社会保障支持。境内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由社保给予补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五)支持国内商业保险发展。进一步研究家政服务商业综合保险方案。鼓励境内企业投保雇主责任险,为员工投保意外险和职业责任险。鼓励保险公司开发专业化的家政服务责任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产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组织境内企业和职工统一投保和补贴。(商务部、银监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六)保护家政人员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组织家政人员加入工会,探索适合家政人员特点的加入形式、协会组建方式和工作平台。完善家政人员维权服务机制,维护家政人员合法权益,促进实现体面劳动。(全国总工会负责)

(十七)积极促进家政人员生活条件的改善。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家政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集中分配。家政人员通过市场租房的,政府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租房补贴。支持各地采取多种方式帮助解决家政人员改善生活条件的需求。(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八)畅通家政人员职业发展道路。引导国内企业将员工的学历和技能与工资福利和职务晋升挂钩。支持家政人员通过高职院校扩招专项考试、升本科等多种渠道提高学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九)表彰和鼓励优秀家政人员。对五一劳动奖章、五一女劳模、三八红旗手(集体)、为城乡妇女岗位做出贡献的先进个人(集体)、青年文明号等,要以有利于家政人员的方式进行表彰。对获得上述奖项并在世界技能大赛和全国一、二类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奖的家政人员,要纳入国家高技能人才评价范围,在积分落户方面给予照顾。加大家政服务业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商务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五、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提高家政服务人员的健康水平。

(二十)家政服务人员医疗项目分类及标准。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家政服务人员体检项目和标准。护士、养老护理员等职业应进行更严格的岗前健康检查,其他从业人员应根据家政服务种类进行上岗前体检。(商务部会同卫生健康委员会)

(二十一)更好地为家政服务人员提供体检服务。从事体检的医院或者医疗机构应当明示收费标准,做好体检记录,缩短体检报告制作时间。(卫生健康委、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第六,推动家政进社区,促进居民就近享受便捷服务。

(二十二)支持内资企业在社区设立服务网点。家政企业在小区设立服务网点,其租赁场地不受房屋性质限制,水电费用以居民价格为准。支持在政府投资的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场地)设立家政服务网点,有条件的地区可减免租赁费用。(商务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三)加大社区家庭服务税收减免力度。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支持养老、托幼、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平台建设,完善家政服务领域信用体系。

(二十四)建立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体系。中央财政通过服务业发展基金支持家政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依托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全面采集境内企业、从业人员和消费者的基础信息和信用信息,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和境内企业充分享受财政、税收、司法等公共信用信息。探索建立面向国内企业和员工的全国性社会评价互动系统。(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优化家政服务信用信息服务。建立家政人员个人信用记录登记、跟踪评价和管理制度。开放渠道核实家政人员的职业背景信息。依托“信用中国”网站和信用申请程序(APP)等。,按规定提供境内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身份认证、信用核查、信用报告等信息。(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加大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力度。建立基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联合奖惩制度,对家政服务过程中违法违规、严重失信的家政企业和从业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开展境内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减少对信用等级较高企业的监管频次,提供融资、租赁、税收等便利服务。开展家政服务领域信用建设专项行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国内供需对接,拓展贫困地区群众就业渠道。

(二十七)建立家政服务城市与贫困县的稳定对接机制。将家政服务作为劳务输出地区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基地的重要培训内容,在中西部人口大省重点建设一批家政服务人才培训基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等。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八)建立健全特殊人群家政培训机制。为困难学生、失业人员、贫困劳动力等人员从事家政服务提供支持。推进“雨露计划”。为丧失劳动能力的失业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提供免费家政服务培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九、推进服务标准化,提高家政服务标准化水平。

(二十九)完善家政服务标准体系。开展家政服务国家标准修订工作。完善行业标准体系。研究制定新的家政电子商务、家政教育、家政培训等服务标准和规范。推进家政服务标准化专项行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负责)。)

(三十)推广使用家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家政服务三方权利义务关系,推广使用示范合同。家政企业应当与消费者签订家政服务协议,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明确服务内容清单和服务要求。(商务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

(三十一)加快建立家政服务人员持证上门制度。政府通过多种方式,逐步统一为每一位符合条件的家政人员发放《上门服务证》,并在公共信息平台上实施诚信监管。鼓励各地参照上海等城市的先进经验,探索建立覆盖全区的国内认证就业模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三十二)开展家政服务质量第三方认证。国内企业应当履行优质服务承诺,公开服务质量信息。对家政服务进行质量监控。建立家政服务质量第三方认证体系。对国内企业进行评估和动态监管。(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三)建立常态化、多元化的家政服务纠纷调解机制。进一步畅通“12315”互联网平台等消费者诉求渠道,发挥家政行业协会和消费者维权组织的作用,建立常态化、多元化的家政服务纠纷调解机制。(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发挥规范作用,促进家政服务业可持续发展。

(三十四)建立健全家政服务法律法规。加强对家政服务业的立法研究。充分发挥国内行业协会的作用,制定和完善行业规范。各地要制定或修订完善家政服务领域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标准。(商务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三十五)促进家政服务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家政服务业与养老、托儿、物业管理、快递等服务业融合发展。大力发展家政电商、“互联网加家政”等新业态。培育以专业设备、专用工具、智能产品为支撑的家政服务产业集群。(商务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三十六)培育家政服务品牌和龙头企业。各地要培育一批具有区域引领和示范效应的龙头企业,形成家政服务业知名品牌。实施“领跑者”行动,提升质量,扩大国内服务业。(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国务院建立了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家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各地要把促进家政服务业升级扩大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构建全社会协同推进机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来源:中国网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