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军区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省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职工的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改组的通知》(钟发[1995]12号) 和山西省委、山西省政府、山西省军区《关于认真贯彻钟发[区]人武部关于军队整编的通知》(晋发〔1996〕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省各县(市、区)人武部的人员编制,严格按照[1995] 12号和国发[1996] 11号文件执行。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的6名工作人员另行计划,经费由省财政承担。负责民兵训练基地的教学管理和人武部的公共服务任务,6名职工由人武部聘用,经费由县(市、区)财政保障。未经批准,不得改变职工的编制或超编。第三条全省各县(市、区)人武部职工由山西省军区统一管理,军分区司令部和县(市、区)人武部指定专人负责职工管理,按规定逐级上报职工管理情况,上报的数据和情况必须及时准确。员工统计资料的保存、传递和使用应严格遵循程序。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当依照劳动法有关劳动争议条款和军队有关规定协商解决。第二章职工的录用和调动第五条县(市、区)人武部职工的录用和调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经人武部考核,报军分区批准,由县(市、区)劳动人事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第六条录用和调动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是: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志愿国防。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服从组织分配,保守军事秘密;

二、具有初中文化程度,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专业技术工作者;

三、身体健康,年龄在25岁以下为下属非农业户口,特殊情况经上级批准可放宽2-3岁。

四、必须坚持公开招聘、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转业退伍军人。第七条个人申请录用或调动员工,人武部根据新兵政治条件和录用、调动员工基本条件进行考核,填写政审表(纳入个人档案管理),经军分区审核同意后,由县(市、区)劳动人事部门办理录用、调动员工手续。第八条仓库干警因身体等条件不适合在人民武装系统工作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进行调整;员工可以被辞退、开除。第九条县(市、区)人武部新录用、调入和聘用的职工,应当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与职工签订的合同一般不超过一年。特殊情况下,经上级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武部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严重违反军纪和有关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害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十一条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双方协商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填写《劳动合同制员工续订合同审批表》,报同级劳动人事部门审核。第三章职工的教育、培训、考核和奖惩第十二条职工教育主要包括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教育,国家法律、法令的教育,遵守纪律和军队各项规章制度的教育,热爱本职工作、献身国防的教育等。,每年由军分区安排,人武部组织实施。第十三条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的培训,以在职培训为主,提倡岗位培训。对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组织机构代为培训,培训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员工的录用、聘用、调动和晋升,应当严格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思想表现、工作实绩、技术业务水平、实际工作能力和身体健康状况。第十五条员工年度考核由县(市、区)人武部在军分区指导下组织实施,考核结果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员工业绩的依据;人武部应鼓励从事技术工种(专业)的职工参加当地有关部门组织的技术等级评定。考核合格后,按规定进行职称评定。第十六条对在工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或取得显著成绩的职工,可根据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对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或严重错误的员工,应根据情节轻重和国家或军队的规章制度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