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需要什么条件?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必须具备与所经营食品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加工、销售、储存等场所;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加工和食品加工、销售、储存场所,保持场所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并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涤、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废水处理以及垃圾和废弃物存放等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进口食品、原料和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不洁物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扩展数据: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实。仅申请从事预包装食品(不含冷冻食品)销售,且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不改变设施和布局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核查应由合格的检查员进行。检查员人数不得少于2人。检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检查表》,制作现场检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实后,由检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审查员应当注明情况。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检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检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

东莞市局-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