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证书颁发管理办法第二章培训证书
第六条培训证书包括以下培训证书:
(一)基本安全培训证书;
(二)熟练掌握救生艇筏和救助艇训练证书;
(三)熟练快速救助艇训练合格证;
(四)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书;
(五)熟练掌握急救培训证书;
(6)船上医学培训证书;
(七)安全意识培训合格证书;
(8)指定保安责任海员培训证书;
(九)船舶保安员培训证书;
(10)油轮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础培训证书;
(十一)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证书;
(12)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证书;
(13)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础培训证书;
(十四)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书;
(十五)客船船员特殊培训证书;
(十六)大型船舶操纵专项培训证书;
(十七)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证书;
(十八)散装运输固体危险有害物质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书;
(十九)船舶装载和包装危险有害物质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书;
(二十)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其他培训证书。
第七条海船船员应当持有下列培训证书:
(1)所有船员应持有基本安全培训证书;
(二)在500总吨或者750千瓦以上船舶上任职的船长、高级船员(GMDSS限制操作人员除外)、值班海员、值班机械师、高级海员、值班机械师和电子技师,应当持有救生艇筏和救助艇操作训练证书;
在500总吨以下或者750千瓦以下的油轮、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和高速船上任职的船长、高级船员、值班水手和值班机械师,应当持有掌握救生艇筏和救助艇的培训证书;
(三)在配备快速救助艇的船舶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和其他被指定操作快速救助艇的船员,应当持有掌握快速救助艇的培训证书;
(四)在500总吨或者750千瓦以上船舶上担任消防工作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电子电气人员和其他船员,应当持有高级消防培训证书;
在500总吨以下或者750千瓦以下的油轮、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和高速船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和轮机员,应当持有高级消防培训证书;
(五)在500总吨或者750千瓦以上船舶上服务的船长、高级船员(GMDSS限制操作人员除外)和其他被指定在船上提供急救的船员,应当持有急救培训熟练证书;
在500总吨以下或者750千瓦以下的油轮、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和高速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当持有急救培训适任证书;
(六)500总吨以上船舶上被指定负责医疗的船长、大副和其他船员,也应当持有船上医疗培训证书;
(七)所有船员应持有安全意识培训合格证书;
(八)船长、高级船员、值班水手、值班机械师、高级值班水手、值班机械师、电子技师和其他有指定保安职责的船员,应当持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证书;
(九)在船舶上担任船舶保安员的船员应当持有船舶保安员培训证书;
(十)在油船和化学品船上任职的全体船员,应当持有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训练证书;
(十一)直接负责油轮货物作业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值班水手、值班机械师、高级值班水手、值班机械师和其他船员,应当持有油轮货物作业高级培训证书;
(十二)直接负责化学品船货物作业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值班水手、值班机械师、高级值班水手、值班机械师及其他船员,应当持有化学品船货物作业高级培训证书;
(十三)在液化气船上任职的全体船员应当持有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书;
(十四)直接负责液化气船货物相关作业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值班水手、值班机械师、高级值班水手、值班机械师及其他船员,应当持有液化气船货物作业高级培训证书;
(十五)在客船上任职的全体船员应当持有客船专项培训证书;
(十六)在中国籍大型船舶上任职的船长和大副应当持有大型船舶操纵专门培训证书;
(十七)在高速船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应当持有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证书;
(十八)在散装运输固体危险有害物质船舶上从事货物作业的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可以持有散装运输固体危险有害物质船员专项培训证书;
(十九)在装载和包装危险有害物质的船舶上从事货物作业的船长、高级船员和船员,可以持有《装载和包装危险有害物质船舶船员专项培训证书》。
相关国际公约或国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持有相应的培训证书。
第八条培训证书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培训证书编号;
(二)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签名和照片;
(3)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
(四)与培训证书相对应的项目名称;
(五)签发日期、有效期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
(六)签发机关的名称和签发官员的签名;
(七)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三)、(四)、(十一)、(十二)、(十四)、(十五)、(十七)项规定的培训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培训证书有效期届满日不得超过持有人65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