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岗、扩岗、发补贴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实施就业优先政策,要更加突出促进青年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就业。4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优化调整稳定就业政策措施。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化调整稳定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进民生发展的通知》。

产能扩张

加大对吸纳就业能力强的工业企业扩大就业的政策支持。

及时梳理本地区就业能力强、涉及国计民生和生产供应的企业名单,配备就业服务专员,建立岗位征集、技能培训和派遣劳动者上岗的联动机制。对招用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的,在符合分配条件的前提下,采用“直补快操作”的模式,一揽子兑现社会保险补贴、吸纳就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支持各地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出台地方性政策,为吸引就业能力强的工业企业扩大岗位供给提供有力支持。

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稳岗扩能服务和贷款业务。

鼓励金融机构向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定就业效果好、用工规范的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支持其稳定和扩大就业。支持金融机构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在合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信用贷款等支持力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续贷支持。

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乘数效应

重点关注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群体的创业需求,支持他们创办投资少、风险小的创业项目,从事创意经济、个性化定制文化业态等特色经营。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简化担保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免除反担保要求,完善风险分担机制和坏账核销机制。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因自然灾害、重大突发事件等原因遇到暂时困难的,可申请延期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政策执行期截止至65438+2023年2月31日。

加大对技能培训的支持。

适应数字中国、健康中国、制造强国和区域产业发展需求,积极推动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有条件的企业开展重点行业和急需职业(岗位)大规模技能培训。充分利用就业补贴资金、失业保险资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账户资金、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等资金开展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等支持。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或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企业职工,可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享受补贴不超过3次。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23年2月31。

继续实施失业保险回稳岗政策。

参保企业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且30人以下(含)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复工。中小企业按不超过上年度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予以退还,大型企业按不超过30%予以退还。以单位形式参保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实施该政策的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储备年限应大于1年,政策实施年限截至2023年6月65438+2月31年。

扩展渠道

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对毕业当年未就业或离校两年的16-24周岁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的,可发放一次性就业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23年2月31。

鼓励和引导基层就业。

稳定“三支一扶”计划、西部大学生志愿服务计划等2023年基层服务项目招聘规模。实施“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落实医学院校毕业生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免试政策。继续做好2023年城乡社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对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补偿、高薪等支持,被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可按规定提前转正定级。

支持国有企业扩大招聘规模

对按工资效益挂钩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难以满足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需求的国有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企业其他主管部门同意,可统筹考虑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减员和现有职工薪酬水平,2023年可给予一次性增人增资, 并将核增部分纳入工资总额,作为下一年度工资总额的预算基数。

稳定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规模

挖掘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存量,统筹自然减员,加大招聘力度,稳定高校毕业生招聘录用规模,合理确定招聘录用时间。

实施2023年见习岗位提升百万岗位计划。

广泛动员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筹集不低于1万青年见习岗位,给予见习补贴吸纳就业见习人员,用于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人员指导管理等。对试用期前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各地可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23年6月65438+2月31。

斗地线

加强对困难群众的就业援助。

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及时将零就业家庭、低收入家庭、贫困户、老年人、残疾人、长期失业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制定个性化帮扶方案,优先推荐低门槛、有保障的关爱型岗位,提供“一对一”就业帮扶,对符合条件的困难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的,可发放一次性就业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65438年6月+2023年2月31日。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要合理统筹安排公益性岗位,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做好失业保险工作,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失业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等日常生活补助。将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失业人员及其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抓紧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按规定向困难群众足额发放物价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