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培训算上班吗?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的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执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其他工作和休息措施。

第四十条在下列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安排员工休假:

(1)元旦;

(2)春节;

(3)国际劳动节;

(4)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节假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证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职工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利益时,必须及时修复;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