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集集团矿井36种严重三违

36严重三违矿井

1.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造成重伤和人身事故、无伤亡事故或重大及以上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2.无故发生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3.对抵制或举报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4.隐瞒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非伤亡事故、重大及以上险情事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在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的直接责任者。

5.直接负责地下斗争,性质恶劣的人。

6.特殊工种的直接责任人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

7.安排直接负责未通过岗前培训或学习测试的员工工作。

8.无安全措施安排施工的直接责任人。

9.因安全设施不齐全而强令员工作业的直接责任人。

10.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在现场处理而强令员工作业的直接责任人。

11.经各级管理人员、职工、安监员、瓦斯检查员、防突员、放炮员指出后拒不整改或打骂上述人员者。

12.采、掘、修空顶工作面的直接责任人。

13.顶板离层监测预警不到位,支护设计不科学或未按设计实施。

冒顶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14.在巷道施工中擅自切断锚杆、锚索或偷工减料的直接责任人。

15.瓦检员、安全监督、爆破工等特种作业岗位人员,以及未进行现场交接班、脱岗或在井下其他重要岗位睡觉的人员。

16.盗窃、破坏“一通三防”等重大安全设施的;对雷管炸药丢失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或者藏匿、盗窃火工品的人员。

17.虚报瓦斯治理“六项指标”数据的直接责任人。

18.因瓦斯抽采不达标而强行开采的主要责任人。

19.“三违”造成瓦斯超限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安排气体超限作业的人员。

20.未按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三专两锁”失灵的直接责任者。

21.未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条例》规定的揭煤程序进行,错揭突出危险煤层或石门揭突出危险煤层的直接责任者。

22.严重非法拍摄的直接责任人。

23.瓦检员、安全员、防突工、防火工在空班时虚报检查数据或漏检。

24 .无证操作绞车、皮带、综采(掘)等设备或维修时未停电闭锁或擅自解除闭锁的直接责任者。

25.协助运输超挂车的直接责任人,不使用安全绳或者使用不合格销的;因安全设施不完善或失效而安排运输作业的直接责任人。

26斜巷运输违反“行人不开车,行车无人”的规定负直接责任。

27.斜巷悬浮车不采取措施,飞车或扩大溜车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28.地下焊接无措施的直接责任人。

29 .井下拆除矿灯、运送烟草和点火物品的直接责任人。

30.负责拉车、推钩、带带或带链扳机的人。

31.未按停(送)电制度约定停(送)电操作或停(送)电的责任人。

32.对擅自接火、带电检修、拆除设备或电气设备爆炸负有直接责任。

33.电气设备甩掉保险或未按技术标准使用保险,液力偶合器易熔片或易熔塞被其他物品替代的直接责任者。

34.提升绞车的直接责任人和未上锁或使用不正常的信号。

35.漏电保护和双电源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进行试验的直接责任人。

36.其他性质不良,造成重大影响或经济损失,经公司认定为严重“三违”的直接责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