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企业事业单位)。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及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厂务公开的主要载体,是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行使职权。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应当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工商、民政、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工作。

地方各级工会和产业工会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提供指导和帮助,督促企业事业单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开展工作,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的合法生产、经营和管理。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第七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集体协议等保护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二)选举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代表、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听取他们的履职报告;

(三)讨论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职工奖惩办法、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草案或者重大问题,提出意见;

(四)围绕企业经营管理和职工福利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监督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实行厂务公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八条国有、集体企业和国有、集体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除行使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职权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年度工作计划、企业生产经营管理重大决策、企业改组、改制和破产实施方案、企业经营者报酬实施方案、大额资产处置方案的报告;

(二)通过企业有关劳动报酬、企业年金、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福利待遇、职工奖惩、裁员、企业改制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三)对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进行评价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九条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参照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参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执行。第十条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本单位和全体职工应当执行。

依法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的事项未提交或者审议未通过的,企业事业单位就该事项作出的决定不予执行。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决定的事项,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变更。第三章职工代表第十一条与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人事聘用关系的职工,可以推选为职工代表。第十二条职工代表一般以班组、科室、工段为选举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选举单位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参加,选举方为有效。职工代表候选人获得本选举单位全体职工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较大单位的职工代表也可以由分公司、子公司、分厂、车间的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具体选举办法由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本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