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投资产品,以投资方式引流,合法吗?
音频、视频、线下培训,主要受众是金融市场投资者,包括证券、期货、外汇、固定理财等投资者。目前投资市场输出的产品主要针对证券市场投资者,产品定位主要是实战经验和策略。
因此,在未来的投资教育市场中,将会出现两种产品模式,即市场导向的实用产品和政策导向的基础产品。两个产品在风险等级、运作模式、收益特征、政策监管等诸多方面都会有不同的走势。风险如下。
1.资质风险
投教平台在多个领域进行设计,包括互联网平台、用户信息收集、投教产品的制作和分发、网络直播、教育培训等。在正式投入运营之前,需要取得相关资质许可后才能展出。如果在没有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贸然发展会展业,可能导致相关主管部门有责任予以制止、没收和吊销。
2.产品风险
教学产品的风险来自于生产者的资质,产品的输出者必须取得与教学产品相关的资质。此外,产品内容必须与投资严格切割,严禁变相提供任何具体的运营指导和建议。产品的制作、出版、发行、网络直播必须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或备案,并遵守网络文化产品传播规则。投资产品的内容质量必须与宣传描述一致,观点、经验、策略等内容必须提供合理的依据或来源,以保证内容的价值和客观性。
3.模式风险
不同的投资方式所带来的法律风险是不同的。说到顶层的商业模式,一定要系统的考虑不同模式的最大优缺点。严禁从事欺诈和非法经营活动,根据自身资源要素选择最适合的经营方式。根据接触的运营商的情况,笔者总结* * *分为六种业务模式:第一种是纯平台模式,只为投资产品的提供方和接受方提供媒体平台和结算系统服务;二是半平台半产品模式,为运营商打造中介平台+产品输出模式;三是挂靠模式,即运营团队整体挂靠或承包有资质的投教平台作为代理运营模式;第四种是常驻合作模式,即运营团队找讲师与各种投教平台签订常驻合作协议,向平台输出产品,平台代销;第五种模式是纯代销,即运营团队不生产任何投资产品,只对产品方进行代销;第六种是自有终端模式,即运营方往往是券商、期货公司或其他大型金融机构的子公司或关联公司,自带优质讲师,然后开发投资终端平台,直接向投资者销售。每个模式都会面临风险。当然,我们也关注到,一些团队因为资质许可,往往会选择代理、代运营、承包、外包、代销。
4.政策风险
因为民间营利性投资教育机构属于新兴行业,监管可能会有滞后性。虽然现阶段监管态度模糊,但并不代表未来的监管趋势。就像之前很多场外金融衍生品操作一样,宽松的商业环境随着高压打击态势改变只是时间问题。因此,在展业过程中,经营者应尽量顺应展业,避免简单粗暴的展业,随时关注监管部门的监管政策,根据监管政策不断修正产品和运营模式。
5.销售风险
笔者曾经写过一篇文章《投资-教育+投资-护理模式合规性的法律分析》,预测了金融产品的风险来源,客户投诉的80%是前端营销不合规造成的,这也是密切关注前端销售合规性的重点。特别是在投教行业,考虑到课程的交付率和产品的价格线,一些投教运营可能会在销售中人为设置一些营销噱头,包括各种误导、夸大隐瞒、欺诈等。,甚至采取“投资与关怀”的销售模式,不再一一列举。这种风险很可能演变成欺诈或其他金融犯罪,必须加以防范。
6.投资风险
在一些不生产内容的投教平台,往往采用投资模式,将产品的生产交给合作机构。或者一些没有销售资源的投资教学平台采用投资模式,由合作机构销售。这必然导致会展业的合作分工。由于引进的合作机构可能都是以销售业绩为导向,忽略了合规和风险控制的重要性,在生产或销售中往往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而这些平台往往无法监管,即使有些平台会对合作机构进行全程监控,也无法防控全链条风险。所以引入没有资质的机构往往会导致产品生产、销售、引流等诸多风险。
文章来自网络节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