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信访条例(2021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持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国家机关信访工作,维护信访秩序,加强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下简称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和信访人的信访活动。本省各级监察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信访工作。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电话、来访等方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的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申诉请求或者投诉、检举、控告,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通过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投诉或者申诉,检举、控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信访权。

国家机关应当尊重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访权利,畅通信访渠道,依法受理和规范处理信访事项,接受人民监督。第四条信访工作应当坚持中国* * *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为本,并遵循以下原则:

(1)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

(3)投诉与约谈分离,分类处理;

(4)源头预防和矛盾化解并重;

(五)处理实际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第五条国家机关应当加强信访源头管理,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工作行为,改进工作作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应对机制,预防和减少信访事件的发生。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防止重大矛盾纠纷引发信访。第六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征求意见制度,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经济社会发展、改进国家机关工作、维护公众利益提出意见和建议。

有关国家机关和单位应当对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改进国家机关工作、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第七条省、市、县(市、区)、镇(街道)建立信访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本地信访工作。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制度,落实信访责任,完善考评机制,将信访工作纳入督办范围,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国家机关应当完善信访保障机制,保障信访工作所需的人员、场所和经费,建立信访干部培养和激励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专项资金。第二章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信访人依法信访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干涉信访人依法信访,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在信访工作中知悉的信访人的个人信息、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第十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了解信访制度和信访处理程序;

(三)向办理机关查询信访事项的办理进展和结果;

(四)要求负责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提供与本人信访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

(五)申请与其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可能影响信访事项公正处理的人员回避;

(六)依法委托代理人提出信访事项;

(七)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依法申请听证;

(八)依法申请复查和复核;

(九)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共秩序,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诚实守信,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歪曲、捏造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提出信访事项;

(四)配合国家机关调查、核实和处理信访事项;

(五)服从国家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作出的信访处理决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