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2017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高速客船的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航水域航行、停泊和从事相关活动的高速客船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相关人员。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则在本辖区内的实施。第二章航运公司第四条经营高速客船的航运公司应当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第五条航运公司从境外购买或租赁的二手外国高速客船应符合《老旧运输船舶管理条例》的要求。第六条高速客船开航前,船公司应准备以下手册形式的资料和指南:

(a)路线操作手册;

(二)船舶操作手册;

(3)船舶维修保养手册;

(4)培训手册。

上述手册的内容由主管机关确定。第七条经营高速客船的航运公司应当建立适合高速客船营运特点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止船员疲劳的船员休息制度。第三章船舶第八条高速客船必须通过船舶检验,办理船舶登记手续,持有有效的船舶证书。第九条高速客船投入营运前,应当向主要营运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高速客船营运安全证书。

申请《高速客船营运安全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船舶检验证书;

(二)船舶所有权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

(3)船员适任证书和特殊培训证书;

(4)路线操作手册;

(五)船舶操作手册;

(6)船舶维修保养手册;

(7)培训手册;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签发《高速客船营运安全证书》。高速客船取得该证书后方可投入营运。

高速客船应携带适用于本船的最新航线操作手册、船舶操作手册、船舶维修保养手册和培训手册。第十条高速客船必须按照规定配备灯光、号型、音响信号、无线电通信设备、消防设备、救生设备和应急设备。高速客船上的所有设备设施应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第四章船员第十一条在高速客船上工作的船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主管机关认可的基本安全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其中被指定负有安全运行和旅客安全责任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和船员还必须经过主管机关认可的专门培训并取得专门培训合格证书。

(二)船长、驾驶员、轮机长和轮机员应按规定持有相应的适任证书。

(三)取得《高速客船船员适任证书》的人员,在正式任职前应当具有不少于10小时的试航时间和20个单航次。

(四)男机长、飞行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机长、飞行员年龄不超过55周岁。

在非高速客船上工作的船员申请高速客船船长、大副、轮机长适任证书时,年龄不得超过45周岁。

(5)船长和驾驶员的健康状况,特别是视力、听力和口头表达能力,应当符合相应的要求。第十二条主管机关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高速客船船员的培训管理和考试发证工作。有关培训、考试和发证的规定由主管机关颁布实施。第十三条高速客船应当向办理船舶登记手续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高速客船的最低配员标准应符合本规则附录的要求。第十四条高速客船驾驶员值班时间不得超过两小时,两次驾驶值班之间应有足够的间隔,间隔时间由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第五章航行安全第十五条高速客船应当使用安全航速航行,防止碰撞和浪损。高速客船进出港口和通过特殊航段航行时,应当遵守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有关航速规定。

高速客船航行时,必须显示黄色闪光。第十六条高速客船航行时,值班船员必须严格按照职责要求,做好本岗位的安全航行工作。桥上负责了望的人必须经常了望。无关人员禁止进入驾驶台。第十七条高速客船在港口和内河通航水域航行时,应当主动避让所有非高速船舶。高速客船在海上航行,与其他高速船舶之间避让时,应按避碰规则的规定采取措施。高速客船在特殊航段航行时,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颁布的特殊航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