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费的范围和标准是什么?

培训费的范围和标准(法律依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一、支出范围:

(1)教师费用是指聘请教师授课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教师讲课费、住宿费、餐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2)住宿费指学员和工作人员培训期间租用房间的费用。

(3)餐费是指参加人员和工作人员培训过程中发生的餐费。

(4)培训场地费指租用会议室或教室进行培训。

(5)培训材料费指培训期间必要的材料和办公用品费。

(6)交通费用,是指为培训以及与培训相关的检查、调查所需的人员运送而发生的交通费用。

(7)其他费用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疗费及其他与培训相关的费用。

参加异地培训教学的人员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用,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到单位报销。

二、标准:

1.培训费除教师费外,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量控制,各种费用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1)一类培训是指以省部级及相应人员为主的培训项目。

(2)二类培训是指以局级人员为主的培训项目。

(3)第三类培训是指参加人员主要为师以下级别的培训项目。

主要针对其他人员的培训项目按上述标准分类实施。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的上限。各单位在综合定额标准内结算报销。

30天以内的培训按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以上天数包括值机和疏散时间,值机和疏散时间分别不超过1天。

2、教师费用在综合定额标准中单独核算。

(1)讲课费(税后)按以下标准执行:副高级技术专业人员每课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专业人员每课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著名专家每课时最高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课时计算,每半天最多4个课时。其他人员的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多节课同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授课人员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和伙食费按照本办法的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主办单位承担。

(3)培训工作确实需要从不同地方(包括海外)聘请讲师。如果路途时间较长,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书面同意,讲课费可适当增加。

政策解读:

财政部、中组部、国家公务员局发布修订后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从培训计划管理、组织管理、培训项目分类管理、讲课费计算等方面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

修订后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在很多方面颇具特色,比如明确了讲课的收费标准,规定院士讲课每课时不超过1.500元,省部级每位学员最高760元,强调“谁举办培训谁承担费用”,不向学员收费, 并严禁转嫁或摊派培训费用,增加对是否存在铺张浪费的监督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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