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加油站油品质量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销售的油品应有供应商出具的质量证明或油品质量检验证书。
(二)储油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三)配备计量检测设施。
(4)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5)计量师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并持有计量师证书。
(六)相应的计量管理制度。第五条加油站经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取得计量证书和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后,方可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成品油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证,并凭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第六条加油站应当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a)石油登记制度;
(2)储油罐的维护系统;
(3)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
(四)计量器具技术档案制度。第七条加油站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对其计量加油机、台秤、油罐进行强制检定。计量加油机检定周期为半年,平台秤检定周期为一年。油箱在使用前应进行首次检查。使用中有明显变形的油箱,重新检定后才能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以及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第八条加油站同一储油罐只能盛装同一产品号的成品油,专用,不得混用。当产品编号发生变化或需要更换其他产品时,必须对储油柜进行彻底清洗,以防发生油品质量事故。第九条销售的油品不得掺杂、掺假、以次充好、质量不合格。第十条销售油品时,应当在加油机或者油品销售场所的明显位置予以标明,标明所售油品的名称、规格、产品编号、生产厂家名称和质量合格证。第十一条加油站销售成品油必须使用法定计量单位。汽油和柴油以体积单位“升”表示,润滑油以重量单位“千克”表示。
结算应以加油机显示的计量数字(含尾数)为准,不得四舍五入。第十二条加油站付油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培训考核,取得《计量师证书》后方可上岗。第十三条加油站经销人员销售油品时,应当计量准确,不得伪造数据或者损坏加油机准确度。第十四条加油站销售人员不得擅自拆除加油机计价器的铅封。罐车发生故障需要拆卸修理的,应当报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备案,修理后应当及时申请检定,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第十五条加油站油品质量的统一监督检查和定期监督检查由自治区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抽查和日常监督检查。
统一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所需的检验费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掺杂使假、以次充好、销售不合格油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拒绝、阻碍监督检查,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