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工作人员是谁?

司法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刑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负有侦查、起诉、审判、监督职责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1,有调查责任的人员。这些人员包括公安、国家安全、检察等依法行使侦查权的机关中负责侦查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人员。2.具有检察职责的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被授权逮捕、审查起诉的专门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进行法律监督。3.有司法职责的人。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和其他从事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审判的专门人民法院,包括院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书记员。4.负有监督责任的人员。包括各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所属监狱中负责监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人员;还包括在劳教场所负责监管劳教人员的人员。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审判员三人或者七人以及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或者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审理上诉和抗诉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