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评议案件,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有参加司法活动的权利;有履行司法职责的义务。

人民陪审员依照本法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享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利。人民陪审员享有参与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和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人民陪审员应当忠实履行司法职责,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与司法活动,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应当保证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人民陪审员工作、有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

扩展数据:

人民陪审员要求:

1.人民陪审员由三人合议庭参与案件审理,独立发表意见,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行使表决权。人民陪审员由七人合议庭参加案件审理,对事实独立发表意见,与法官共同表决;可以就法律适用发表意见,但不参与投票。

2、合议庭审查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民陪审员与合议庭其他成员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将意见记入笔录。

3、人民陪审员的培训、考核、奖惩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应当有计划地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人民陪审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培训。

中国人民代表大会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