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安全风险控制措施?
1,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风险管理责任。
2、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
3.探索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理长效机制。
4.强化“源头控制、严格执法、社会动员、齐抓共管”的风险管理理念。
5.完善风险管控的配套措施。
6.加快信息技术在风险管理和控制中的应用。
7、应该创建一个多元* * *治理的安全监管体系。
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就是识别和评价危险有害因素,利用有效资源,采取合理措施控制和规避风险。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风险评价和风险因素识别的结果,编制风险分级控制清单,列出控制点、控制机构、责任人员、技术改造、经营管理、培训教育、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理等内容。
(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风险管理责任。
解决基层安全生产监管实施中的“最后一公里”困境。加强新《安全生产法》和两高相关司法解释的宣传,从制度和法制上明确和督促企业自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政府部门监管责任和区县乡镇属地责任,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把安全责任落实到各个环节、岗位和个人。同时,可以引入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专业人士、社会组织和新闻媒体对政府的监管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基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
一是要进一步明确各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管理责任,落实到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和部门安全生产责任规定中,充分协调和督促各相关单位健全完善风险管控规范和标准,形成对基层组织开展工作的有力指导。二是及时收集汇总各地各部门开展专项行动的信息,并及时通报,将专项行动的进展和成效作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督促各地按照标准规范要求,切实摸清本地区城市风险点和危险源分布情况,全力推动专项行动向风险管控方向深入发展。
(3)探索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理长效机制。
重点研究完善风险管理相关制度和方法,完善双防机制政府监管体系,强化政策引导和技术支撑,着力督促企业落实双防机制建设主体责任,支持和推动一批重大安全风险防控工程示范项目建设;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与企业安全风险控制状况挂钩,积极发挥保险机构在企业风险控制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形成政府有力领导、部门有效监管、企业责任落实、社会有序参与的工作格局,提高安全生产整体预控能力,为遏制重特大事故奠定坚实基础。
(四)强化“源头控制、严格执法、社会动员、齐抓共管”的风险管理理念。
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监管网络,立足基层安全生产风险管理的“短板”,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工作基本原则和理念,进一步探索张弥补安全生产风险管理“短板”的思路和方法,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建立政府安全监管部门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良性互动。调动群众对安全生产风险、事故隐患等问题投诉举报的积极性,打造群众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平台,充分调动群众积极性,进一步发挥安全生产社会监督职能,严格依法处理安全生产投诉举报,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各类违法行为。任何投诉都要调查,任何调查都会有结果。
(五)完善风险管控的配套措施。
整合各行业风险管控数据,实现对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的整体评估,确定企业整体安全风险水平,并根据企业安全风险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实施企业安全风险分类监管,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对不同风险等级的企业确定不同的执法检查频次和重点内容,实施差异化、精准化动态监管。推动各地以点带面,结合掌握的风险点和危险源,组织对公共* * *区域的安全风险进行全面识别和评估,确定整体区域安全风险等级,绘制整体区域“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建立健全覆盖城市运行各环节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类管控体系。
㈥加快信息技术在风险管理和控制方面的应用。
一是尽快建成城市风险点和危险源信息系统并投入运行,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信息系统的格式要求,尽快将前期排查出的风险点和危险源数据全部录入或导入信息系统;继续加强风险点和危险源数据的综合收集、分析和利用,建设统一的风险点和危险源数据库,丰富和完善风险点和危险源“一张图”展示功能。二是进一步加强信息系统的功能设计,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数据交换和系统集成的接入规范和数据采集规范,实现政府、企业、部门和社会服务机构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努力构建“大数据、大支撑、大安全”的信息平台;完善决策支持系统,为安全风险评估、分类和控制提供科学依据;努力实现企业风险防控异常情况自动报警,实现风险管控“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目标。
(七)应创建多元化* * *治理的安全监管体系。
努力实现参与式安全生产监管模式。一是将市场保险机制引入基层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由专业保险机构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管,实现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由企业和保险机构共同承担的机制。二是鼓励公众参与安全监管,发挥社交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形成安全生产监管合力。可以借鉴食品药品监管的成功做法,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风险举报人的激励力度,鼓励企业内部或与风险相关的人员积极举报企业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提高基层安全生产风险的识别和管控能力。三是通过协商民事合同或第三方协议等市场委托方式,引入第三方监管力量,通过第三方的专业风险识别和评估,弥补政府监管专业性和有效性不足的问题,创新企业安全生产监管新途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有下列责任:
(一)建立和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落实;
(五)组织建立和实施安全风险分级控制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防机制,监督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三)组织危险源辨识和评价,督促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
(四)组织或者参加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的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立专职安全生产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和设施,不得篡改、隐匿、毁弃相关数据和资料。
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证正常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重大危险源、相关安全措施和应急措施报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