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质量管理规范
企业生产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不得相互兼任,也不得由编外人员担任。第六条企业生产车间主任应具有中等专业教育或同等学历,并具有一定的生产技术实践经验。第七条企业关键岗位从事生产操作和质量检验的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同等学历。所有岗位的工作人员都应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具备基本的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第八条企业应当对全体员工进行培训,新入职员工应当接受与本准则相关的理论和实践基础培训,以及岗位职责培训。企业必须每年定期对各类人员进行一次考核。培训记录和评估应归档。第三章车间第九条企业生产、行政、生活及辅助区域的总体布局应当合理,并具备符合生产要求的卫生设施。洁净厂房的设计应符合《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第十条厂房内应有足够的空间和空间放置设备和材料,并根据生产工艺和要求的洁净度等级进行合理布局。在同一工厂和相邻工厂进行的生产作业不得相互干扰。不同清洁度等级的产品不得在同一生产区域生产。第十一条工厂和仓库应有防止虫、鸟、鼠等动物进入的措施。洁净室和洁净区的车间表面(天花板、墙壁、地板)应平整、无裂纹、易于清洁。内墙、顶棚、地板的交接处应呈弧形,面层不得脱落、散发或吸收灰尘和颗粒物。第十二条厂房布局应与产品工艺相适应,人流和物流合理。车间内的管道和照明电源线路应符合相关要求。生产区的照明应适应工艺要求。第十三条厂房应当合理设置卫生通道和安全消防通道,消防设施和应急疏散通道应当符合国家公安消防部门的有关规定。第十四条车间生产不需要药厂清洗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其洁净度等级必须与生产被包装药品的车间(灌装和灌装)的洁净度等级相对应,并应根据包装材料和容器产品的生产工艺、工序、质量和卫生要求,具体划定区域和确定洁净度等级。
生产药厂需要清洗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车间,也要有防污染防尘措施,保证清洁度。
不同清洁度等级的具体要求如下:
清洁度水平
每立方米活微生物的粉尘数
数量/立方米
通风率
(参考值)
≥ 0.5微米
≥5微米
100级别
≤3500
≤5
垂直层流0.3米/秒
水平层流0.4m/s
10000≤350000≤2000≤100≥20次/小时100000≤3500000≤20000≤500≥15次/小时300000 ≤ 65438。
@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