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和维护安全管理体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各单位的施工和检修作业,根据《高处作业分级标准》、《起重指挥信号》、《起重机械安全规程》、《手持电动工具管理、使用、检查和维护安全技术规程》、《化工企业厂区作业安全规程》、《化工检修现场安全管理检查标准》、《安全带、安全网、梯子检查标准》等标准和规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施工和检修的安全管理职责、施工组织、现场管理、机电设备、一般安全规则、检修准备、拆除作业、检修作业、动火作业、设备作业、高空作业、起重吊装、动土作业、竣工后处理等安全管理内容。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地面生产经营单位施工和维护的安全组织管理。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各单位建设维护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维护过程中建设项目、施工方案、安全措施的实施和过程管理。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施工和维修的安全监督管理。第六条建设维护单位应当负责编制建设维护计划,落实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第七条维修单位负责维修前检验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艺处理和维修后确认。第八条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辖区内建筑维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建筑维修过程的安全管理。第九条外来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生产经营单位内部施工和维修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接受检查。第三章施工组织第十条各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措施、大修、更新工程的施工,必须加强施工管理。施工单位根据批准的施工图纸和现场生产工艺条件,编制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由项目组或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第十一条在工厂、生活区和其他已建工程区,动土施工必须经地下管网和电缆主管单位同意。第十二条所有施工和维护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必须包括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大型吊装、深坑作业、拆除等特殊工程,应编制单项安全施工技术方案,经项目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第十三条。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动土等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厂区和已建工程区。第14条每项工程施工前,施工部门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安全负责人、施工员等。在布置维修任务和技术交底的同时,必须逐级进行安全指令和安全技术交底。没有安全措施交底的工程不得施工,工人有权拒绝施工。各单位必须与承包商签订施工安全管理协议,明确承包商的安全责任,在承包项目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和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五条有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施工的,由生产经营单位和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管理现场安全工作,并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检查和协调管理安全工作。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施工单位不得承揽工程。第十六条施工和维护单位必须遵守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并接受监督。施工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熟悉本系统、本工种、本岗位、本检修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要求。第四章施工现场管理第十七条维修用的零配件、机具和材料,应当存放在指定地点,并以不影响安全和交通为原则,堆放整齐。水、电、气(汽)管网必须符合安全、防火和工业卫生的要求。第十八条临时维修办公室、休息室、仓库、施工工棚等建筑物。不得设置在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管道附近。第十九条坑、井、洼、沟、陡坡、悬崖等影响维修安全的地方,应当填实或者铺设与地面齐平的路面,高压电气设备和易燃易爆场所应当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夜间应当设置警示灯。必要时指派专人看管。未经施工安全负责人批准,不得移动或拆除各种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第二十条施工现场的道路必须保持通畅,路面应当平整,路基应当坚实,道路宽度和转弯半径必须满足行车安全要求,在空间狭小、行人和交通频繁的地方应当设置临时交通指挥和交通标志。黑暗场所和夜间施工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第二十一条易燃易爆生产区、储罐区、仓库区或道路附近,应设立明显标志,限制或禁止某些车辆通行。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第二十三条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消防器材等。第五章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的管理第二十四条各种机械维修(防护装置和制动装置)必须有专人管理,按安全规程操作,定期保养和维修,保证完好。施工机械的各种转动和危险部位应装有防护装置。第25条起重机械:各种起重机械在检修前必须按规定进行详细检查。电动(手动)起重机、滑轮、钢丝绳、千斤顶、索具等。应无损坏和腐蚀,并符合规定的要求。第二十六条气焊用的各种气瓶应配有瓶盖和减震环。第27条焊接设备上的各种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第二十八条攀登设备:安全带、安全网、梯子等。使用前必须按要求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二十九条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工具、线路必须配备专职电工维修管理。第三十条所有电气设备、电气线路绝缘必须良好。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及其连接的金属构件必须采用保护接地或保护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得超过4欧姆。第三十一条架设的高低压线路必须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第32条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和铆接平台必须良好接地,其接地电阻< 10欧姆。第三十三条手持电动工具和移动电气设备必须绝缘良好,并按规定配备相应的漏电保护装置。第三十四条对手持电动工具、移动电气设备的使用、保管和维修人员,要进行用电安全教育。第三十五条对手持电动工具、移动电气设备、漏电保护器按照规定实施定期检测。检测不合格者不得使用。第三十六条手持电动工具严格执行《手持电动工具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第三十七条漏电保护器的使用范围、安装和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第六章维修和施工准备第三十八条维修前的安全教育。参加重大维修的人员必须在维修前进行安全教育。检修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包括以下内容:(1)检修现场的生产特点,检修时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措施。(2)根据检修的实际情况,提出动火、进入受限空间、高处作业等具体的安全措施。(三)维修中经常遇到的重大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四)维修各工种所使用的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和佩戴方法。(5)维修和施工人员必须遵守有关安全规定,严禁在生产现场乱动不需要维修的生产设备、管道、阀门和电气仪表开关。第三十九条教育形式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现场教育、安全视频、幻灯教育、课堂讲座等形式,同时可以利用黑板报、图片、广播等进行宣传教育。第40条检修传输设备及传输设备上的电气设备时,必须切断电源(必须拔掉电源保险丝),经两次启动复查无误后,在电源开关上悬挂禁止启动标志或安全锁。第四十一条维修时,施工单位必须对维修用仪器进行详细检查,确保其完好、安全可靠。第四十二条维修时,对施工现场易燃易爆物品、障碍物、油污、冰雪、积水、废弃物及其他影响维修安全的杂物进行清理。第四十三条检查、清扫、维护施工现场消防通道、交通车道,确保畅通无阻。第七章维修施工过程控制第四十四条维修施工区域责任单位应当指派专人在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维修施工)人员(工艺操作人员)进行监督,管理人员应当对维修现场进行不定期检查。第四十五条各级管理部门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求整改,并有权停止其施工。第八章竣工后的场地恢复第四十六条拆除单位应当恢复所有安全防护设施的正常状态。第四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清理设备、屋顶和地面上的杂物和垃圾,确保工完、料净、场地清。第四十八条维修时,应拆除施工工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清除。第四十九条检修施工单位应当会同设备所属单位和主管部门,检查检修项目有无遗漏,对检修后的运行设备进行单机和联动调试,验收合格后办理交接手续。第50条更换生产岗位时,操作人员必须对维修过程中更换的设备、管道、阀门、电、仪表等交接清楚。如需了解更多关于“建筑施工与维护安全管理体系”及建筑施工其他方面的信息,可登录仲达咨询与施工链接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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